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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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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

  一、指导思想

  按照 “ 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 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

  1 .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 .规范编外人员员额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招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1 )根据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按照 “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 的原则,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 2 )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外人员协商签订上岗协议;

  ( 3 )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 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组织实施

  1 .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

  2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管理体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3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服务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意见制定。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文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文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扩大)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设立《办法》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办法》。

  二、设立《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包括设立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第十九条,包括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定义,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条件和各部门职责,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初审、审批、实施程序,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经费来源,各相关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职责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条明确检查职责及违规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实施时间及解释单位。

  四、设立《办法》后所起的作用

  (一)明确各单位工作权责

   《办法》出台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厘清了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用工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协同管理。

  (二)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办法》出台后,明确了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范围、用工方式、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实现编外聘用人员使用的公平、公正的特点。督促各用工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通过考核奖惩的方式建立良性的用工机制。确定了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及调整机制,统一工资标准。

  (三)保障编外聘用人员合法权益

  《办法》出台后,确定了编外聘用人员的进入方式,原则采取公开招聘和考核招聘,力求实现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明确了编外聘用人员的权利义务,提出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编外聘用人员监管

  《办法》实施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将编外聘用人员的总量控制在现有编制数的20%;并明确了备案,定期检查,违规追责等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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