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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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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快全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全镇贫困人口按计划脱贫,努力实现到2020年我镇与全县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 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 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 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 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30%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80%;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 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 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例等。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2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

  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15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4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10%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

  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xx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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