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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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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三项规定&rdquo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处理的备案、通报和问责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立案问责规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文章12篇 ,欢迎品鉴!

【篇一】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三】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三个规定”是什么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三个规定”的适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篇四】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五】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2020年第五届检察院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实施三项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干预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称之为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证公平正义的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继续把握好三个规定,是贯彻执行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意识,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意识,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意识,是培养清风正义司法生态的文化意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责任和使命。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保持初衷、保持本色的政治地位,深刻认识三项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率先执行三项规定,以此为增强四项意识和坚定四项自信和实现两项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干预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的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如实记录。与此同时也要向社会宣告,不管是谁,不管职位高低,亲疏远近,都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向检察官询问案件。这样做不仅可能会被填写登记,还会影响检察官的正常工作。检察机关是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坚持的立场。如果找不到人,结果是一样的。如果提问或不提问,检察机关将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关心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实施三个规定时,要引导人民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投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对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需要检察人员的责任,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我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始终严格遵守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件、不干预案件的良好氛围。

  目前,执行三项检察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意识和共识,但人们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司法公正的期望和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有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检察意识,不断做好实施工作,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衷,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六】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七】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八】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人审核甄别;
  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其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法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归纳一下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三个规定”是什么,有多么重要了吧。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形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篇九】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篇十】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_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_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_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十一】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2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3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4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篇十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为政之要,首先要得人;计划既定,重在实施。三月二十四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关于三条规定实施情况的调查检查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脉搏方向,明确工作思路。会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条规定的热潮。全院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三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把纪律规定印在心里,站在面前,坚决构筑思想防线。

  三条规定是新时期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实和案件处理环节委托案件当事人,要求,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示和纵容周围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委托案件当事人表达感情,为当地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的要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提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处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查询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案件当事人打招呼;办案人员应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偏私,拒绝干预、说情或查询案件,不按合法程序传递涉案材料的,并告知其按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处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机构接触交流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流的具体情况:泄露办案秘密,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向律师和中介机构介绍案件,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礼物,向当事人和律师借钱、租房、借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三条规定打地板是可行的,为把权力关进笼子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条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条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制定准确的政策,始终贯穿严格的要求,抓到底,抓到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狠抓专项整治,有效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实施三项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弥补不足。同时,通过鼓励警察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问题行为,加强制度设计和解读,完善法官对非法干预问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过问案件的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件,加大通知力度,引导警察知道敬畏、戒心和底线。

  三条规定是实施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实施三项规定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实施两项维护的重要考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严格执行记录报告制度。对于需要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警察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干预和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违法接触的案件零容忍,共同查处。要完善责任调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调查、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隐瞒等违法情节,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处理。以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顽疾,做到踩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被猎杀,保证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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