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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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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指某一组织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与自己共同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文章15篇 ,欢迎品鉴!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

  第八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 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 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 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 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 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 周岁。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 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

  (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选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 管理的职务,由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 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

  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

  第二十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免职辞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

  (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

  (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3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4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规范巡察干部抽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委巡察干部抽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观念强,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责任意识强;

  (四)熟悉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六)清正廉洁,自身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开展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抽取相应人员,提出组建县委巡察组的名单人选,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同意后,由县委巡察办负责与被抽调单位协调沟通。

  三、参加巡察的人员原则上一轮一抽调。

  四、严把巡察人员政治入口关,杜绝非中共党员参与巡察。

  五、县委巡察干部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巡察机构的党组织生活。

  六、抽调期间,被抽调巡察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同意并报县委巡察办备案;被抽调单位不得擅自抽回抽调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抽回的,应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抽调人员应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七、巡察干部参与巡察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所在单位领保留其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

  八、巡察组对抽调人员工作情况向抽调单位或组织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九、对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出巡察人才库,补充优秀年轻干部。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

  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市XX区X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切实提高编外用工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与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区编办备案的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实际、奖勤罚懒,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办事和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行政审批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
  第五条 考核评比方法。实行100分制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五部分组成。
  (一)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20%)。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2。
  (二)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30%)。复审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整体受理业务数量、工作责任心、业务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综合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三)互评分(30%)。考核对象相互做民主测评。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测评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评分(20%)。
  1、审批中心扣分情况。考核对象因上下班迟到早退、忘打卡、违反工作纪律、日常卫生等情况被行政审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对应情况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数*4。
  2、请假情况(不包含病假)。考核对象因事请假的需按照请假天数做相应扣分。基础分为10分,最后得分=10-累计请假天数*0.1。
  (五)附加分。
  1、每个复审人员在民主评分时,同时选出5个优秀考核对象,被选中的考核对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对象被评为月度服务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对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对象最终年度考核评分=中层及以上干部民主测评分+复审人员民主测评分+互评分+日常行政管理评分+附加分。
  第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等次。
  1、优秀。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人数控制在5人以内。得分90以上超过5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2、良好。年度考核评分在80-90分(包含80)的可以评为良好,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得分80以上超过10人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评选。
  3、合格。年度年度考核评分在60-80分(包含60)的可以评为合格。
  4、不合格。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和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绩效奖励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绩效奖励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人员,除按照规定处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对象本年度投诉超过3次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超过5次以上的或因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 考核对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权利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区XXX中心负责解释。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7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引进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队伍,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聘部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职位及数量

  (一)总经理5名

  1.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2.聊城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3.聊城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4.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5.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二)副总经理3名

  1.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

  2.聊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

  3.聊城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名。

  (三)专职外部董事6名

  每名专职外部董事担任不超过4家国有企业的董事,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具有正确的业绩观,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任职资格

  1.总经理人选

  年龄一般在52周岁以下(196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县级职务(含二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任副县级职务(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2年以上。

  (2)现任相应层次国有企业正职;任副职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3)现任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下同)正职;任副职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其他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2.副总经理人选

  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职务(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任正科级职务(含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3年以上。

  (2)现任相应层次国有企业副职;任中层正职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3)现任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副职;任中层正职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其他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专职外部董事人选

  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1962年6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或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现任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及以上职务(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或任正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

  (2)现任相应层次国有企业副职及以上职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任中层正职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3)现任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副职及以上职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任中层正职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任职时间截至2020年5月31日。除符合规定条件之外,应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还需要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思维、专业能力(具体职位要求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3.对曾任职单位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4.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业操守、社会公德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拟聘任职务的情形。

  三、选聘办法和程序

  (一)网上报名。采取网上统一报名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职位。符合条件且有报名意愿的人员请登录“灯塔—聊城组工网”(xxxxx或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xxxx下载《2020年聊城市公开选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准确、规范、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后,将以下报名材料按顺序排列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格式为“报名职位+姓名+手机号码”,邮件发送后请电话确认。报名材料包括:

  1.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及扫描件(扫描件为PDF格式,下同);

  2.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3.工作经历、职位证明材料(任职文件、聘用合同等)扫描件;

  4.工作业绩评价材料(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扫描件;

  5.近三年工作总结或自我评价材料(Word格式,不少于1500字)。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18:00截止,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取消聘用资格。

  (三)履历业绩评价。根据职位要求,对报名人员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履历、工作业绩以及受表彰奖励情况等进行履历业绩评价。根据履历业绩评价得分,筛选确定参加面谈面试人选。

  (四)面谈面试。采取适当方式,由专家评委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个性特征和岗位匹配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面谈面试方式另行通知。

  (五)组织考察。根据面谈面试成绩,择优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国资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审核人选人事档案,全面了解人选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任职经历、工作实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情况。

  (六)体检。根据深入考察情况,综合分析提出拟聘用人选,组织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七)研究任职。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提交会议研究,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反映有问题,经调查核实影响任职的,取消任职资格。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未聘任的考察对象人选,经本人同意后,纳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库。

  四、聘任及待遇

  1.聘任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需将人事、工资等关系转入任职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按照《聊城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聊国资〔2020〕18号)规定执行。聘任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职位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聘任后,总经理纳入市委管理,副总经理、专职外部董事纳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专职外部董事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2.薪酬待遇。聘任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年薪制。总经理、副总经理薪酬执行聊城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执行《聊城市市管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市属国有企业副职年薪确定。聘任人员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一并办理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补贴以及医疗保健、交通场站、旅游景点绿色通道服务。

  五、其他事项

  1.报考者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资格。

  2.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报名情况,调整、取消个别职位的选聘工作。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8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降低公司销售回款风险,加速资金回笼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回款风险防范工作。

第3条 人员职责。

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质审核、合同控制以及回款催缴。

2.财务部负责回款计划的制订以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3.公司法务人员负责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第4条 回款风险控制原则。

1.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2.资格预审,合同约束。

3.规范执行,严惩舞弊。

第2章 合同约束

第5条 资质审查。

为降低回款风险,销售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Who,包括人员素质,销售业绩,社会关系。

2.Where,包括公司地理位置,物流配送情况。

3.When,从事本行业的时间,双方合作记录。

4.What,信用档案、资金情况以及业内口碑。

5.Why,关键点,双方合作动机和合作前景。

第6条 客户评级。

销售部根据资质审查结果对客户进行等级评定,以优劣为序分为A~E五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7条 条款约束。

销售部合同起草负责人应根据客户级别以及历史合作记录,对货款交付等条款进行明确,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

书作为解决回款的根本依据。具体如下表所示。

客户分级回款条件表

第8条 合同签订。

双方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须对销售合同各项条款逐一审查核对,确认交易条件、结款时间,确认无误后报销售部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

第3章 发货控制

第9条 发货查询,货款跟踪。

1.每次发货前发货人员必须与销售合同进行核对。

2.销售部在销售货物后,应立即启动监控程序,对不同等级的客户实施不同的收账策略,在货款形成的早期进行适度催收,同时注意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

第10条 回款记录,账龄分析。

1.财务部须实行定期对账制度,每隔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必须与客户核对一次账目,确保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的连续性,避免造成账目混乱互相推诿、责任不清的情况。

2.财务部应详细记录每笔货款的回收情况,经常进行账龄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财务人员须熟悉内容、谨慎管理。

(1)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

(2)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

(3)产品回款期限不同,或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

(4)客户不能够按单对单(销售单据或发票)回款。

第4章 款项追收

第11条 回款计划。

财务部负责编制《回款计划表》,由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回款追收工作,每隔3~4天催收1次,并作好日常催收台账记录。《回款计划表》如下表所示。

回款计划表

编号: 日期:

制表人: 审核:

第12条 电话沟通。

1.销售人员要适时与客户保持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个人背景等信息,并分析客户拖款征兆。

2.货款回收期限前一周,销售人员需电话通知客户,预知其结款日期,并告知将在结款日按时前往拜访。 3.对于发生款项拖欠的客户,销售人员要求客户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拖欠款项事由以及相关证明。 第13条 实地走访。

1.销售人员要定期探访客户,客户到期付款,到期应按约定方式进行收款。

2.遇到客户拖欠款项风险时,销售人员须采取风险预警、时时、层层上报制,在充分了解、调查、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的情况下,由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等参与分析,及时对货款追收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14条 追收实施。 1.文件准备

销售人员在实行货款追行工作前,须检查被拖欠款项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 2.设定期限

销售人员应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设立最后期限,并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拖欠的后果。 3.发送文件

公司采用三级货款催收机制,根据货款催收情况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即预告、警告和律师函,并视情况及时发出。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起草,由财务部审核。 第16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2倍进行发放);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  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编外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清退;

  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经费;

  (三)聘用编外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四)聘用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

  (六)以编外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

  (七)未按规定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职业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市人社局发布的薪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救助和医疗保险,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已聘用人员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超过聘用员额聘用的人员,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1

  一、应收款流程。

  为了保障公司年度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加强偿还工作,结合当前各经销商的偿还情况,财务负责人与产品部协商起草,特别制定本流程。

  1.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的解释。

  2.合同制定后,王宁坤必须检查货款,由产品部经理李帅签字再次验证,最后财务必须按印鉴认定为有效合同。之后,由相关负责人传真给订单客户,并通知付款。

  3.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标准和管理方法。

  1)标准:限额在1万元以内。

  全额支付后,购买准备品,在合同范围内发货。

  2)标准:限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

  尽量要求客户全额支付,如果对方支付预付款购买,预付款不得少于50%。存款到账后,购买准备品,①剩馀款项准备品后,发货期间到账发货。②在合同范围内发货,到货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充其馀款项。(以上两种情况应向上级领导报告,批准后按情况执行)

  3)标准:金额在3万元以上。

  属于公司的大客户,尽量要求客户全额支付,如果对方提出支付预付款购买的话,在一定的灵活空间内,预付款在30%到50%之间,预付款支付后,购买给予准备品,之后的流程参考标准2进行。

  4)标准:金额由担保人承担。

  担保资格: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保人必须在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在出库单上签字。同时通知领导批准实施。货款由担保人跟踪催款,发生死债,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除。

  二、合同履行的跟踪:

  1)在业务人员的收款期间,催促收款工作,协助财务处理收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2)业务人员逾期未收回馀额,填写工作事实。

告连同A.规范合同.B.有效的送货单C.发票回执单.D对方负责人详细资料登记表,将回款的事宜移交给上级领导全权负责。

3)上级部门接到报告,落实责任人,制定对应措施,时刻关注货款的回收情况,避免因超时效期或遗失证据而导致的坏帐,死帐。对于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死帐,坏帐,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4)每签订一笔新合同,请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并填制《对方负责人详细资料登记表》,以便在货款回收发生障碍时可有多种途径保护我公司的债权。

5)如需乐华总部发函给较严重的欠款单位,向总部填写申请,连同相关证据阐述事件的缘由,总部收到申请后立即着手办理,并直接将函寄给欠款单位,进行催款。

6)在平时的收款工作中如由其他特殊需要,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与上级领导沟通、联系。

制定此项回款工作制度及流程,望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产品部

2011年3月19日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2

     时间:2013-8-1919:20:43

  济宁市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以干代训)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任城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一般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编制空缺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三)因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急需人员开展工作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称;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借调人员原则上要求在同类性质单位之间进行平行借调和顺向借调(所谓顺向借调是指行政机关借调到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严格控制逆向借调工作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单位先征得借出单位、借调人员及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借调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员调配管理权限,同时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提报借调人员申请及《人员借调审批表》。借调人员申请应写明借调单位当前编制人员情况、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借调事由和岗位设置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借调单位编制、工作任务、借调事由、是否逆向借调等;组织人社部门重点审核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在《人员借调审批表》上审批盖章后,借调人员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第八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借调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做好承担的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领导应定期对其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凡未经审批擅自借调人员或超期限借调人员的,一经发现,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将对借调单位编制使用予以冻结,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其有关机构编制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未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回原单位上班的,按照旷工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社部门职业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市人社局发布的薪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救助和医疗保险,所需缴纳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已聘用人员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超过聘用员额聘用的人员,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4

  为严格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员抽调和管理工作,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保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17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通知》(新文〔200*〕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再抽调人员帮助工作。若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确需抽调的,必须经各级(乡级须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抽调少量人员。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人员抽调审批程序。抽调人员时,用人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写出书面申请,填报《临时抽调人员审批表》,按照有关程序分别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然后由抽调人员单位通知被抽调人员到岗工作。

  三、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抽调人数和抽调时间。抽调时间一般掌握在三个月以内。三个月期满,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尚未结束,必需延长抽调时间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抽调人员帮助工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之后必须回原单位。抽调人员,原则上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抽调,不得从教师队伍中抽调,不得从企业及其他非全供事业单位抽调。

  四、突击性、阶段性中心工作结束之后,按照谁抽调谁送还的原则,抽调人员一律由抽调单位负责做好送走和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抽调人员长期滞留机关。

  五、要加强对抽调人员的管理。抽调人员在帮助工作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等,政治方面的待遇亦不受影响;抽调单位对抽调人员在工作上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给予关心、支持、帮助,但不能安排其在抽调单位任职,也不能给其发放工资与工资性津贴补贴。抽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前,抽调单位要写出工作鉴定意见予以反馈,抽调半年以上要记入档案,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六、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擅自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在机关帮助工作,或采取变通办法抽调人员。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抽调单位和抽调人员承担,并要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严格控制措施,坚决纠正机关人员抽调工作上的违规行为,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抽调人员的要严肃查处,切实把各级党政机关抽调人员工作管理好。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把关,定期督查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规定办事的要进行通报,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农商行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篇15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鉴于目前营销部销售量及欠款量较大的状况,为保证公司资金正常运转,营销管理中心制定本规定,以使营销人员遵照执行。

一、销售欠款报表

1、营销中心项目部销售内业、财务部销售会计于每周周报前核对项目欠款情况。

2、经纪公司内业每三天向销售内业提供一次《客户贷款变化进度表》(后附表),经纪公司与营销中心项目部每周将各自负责的清欠进展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经纪公司周报中应包括受理时间、递减进度、缺件明细、审批情况;营销中心项目部欠款周报中应注明欠款客户清欠进度、清欠截止日期、原因等。经纪公司和营销中心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上报清欠的截止日期督促客户回款。

3、每月5日,营销中心项目部将上月销售欠款与财务部和经纪公司核对,7日将上月清欠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公司营销副总和总经理。

二、已签合同客户欠款催缴、贷款客户组件

1、销售人员应在客户签认购时即将客户引至经纪公司处,详细咨询贷款相关事宜,并负责督促客户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贷款材料递交给经纪公司,保证贷款材料齐全。

2、合同约定客户组件时间为7天,销售人员协助客户组件时间为10天(自签署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

3、经纪公司按日将贷款逾期未递件房源明细表报给项目销售内业,由销售内业录入电脑汇总成明细表交销售案场经理,由案场经理监督销售人员催促客户交件,并将具体原因和截止日期明确标注后返还内业录入电脑。

4、如遇客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组齐贷款件时,销售人员需及时上报《延期单》,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5、如遇缺件客户和未递件客户,销售人员需全力与客户沟通,限定其去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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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补件和到经纪交件的日期,并每日电话通知提醒,销售人员需告知客户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到约定日期客户仍未办理,销售人员上报项目经理,由公司统一下发律师函。

三、认购转合同

1、正常情况下,认购转合同的期限为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天,如遇集中签订合同,则为规定集中签订截止日期。

2、销售内业每日将次日认购到期客户及本日超期明细于下班前交至销售案场经理,由案场经理提醒销售人员催促客户转签合同。

3、如遇客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签订购房合同时,销售人员需在规定合同签订时间内及时上报《延期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4、客户更名、换房、折扣单均需在认购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以此为延期借口,折扣、换房等单据正常批复时间为2天,销售人员需于客户正常签订合同日期2天前上报。

5、为防止出现单据上报时间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销售内业要严格执行内业工作手册,对于上报、接收和领导批复、转发文件和单据要有严格登记,确保不发生丢件等事项。销售人员上报各种单据到销售内业处时,需交接双方同时在上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时间节点以登记表上确认日期为准。

6、认购超期5天仍未签订合同的客户(无《延期单》或延期未批准)由案场经理统一打开销控另售,定金不退。

四、处罚标准与其他规定

1、认购未转合同超期

销售人员按实际超期20元/天(自应签合同日期第二日起到实际签合同日期)予以处罚;销售主管按20元/天(自超期第3天到实际签合同日期的超期天数)予以处罚。

2、贷款未递件超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期限15日组件期,销售人员按实际超期10元/天处罚;销售主管按20元/天处罚(超期10日后开始计算天数);案场经理、项目经理按5元/天处罚(超期20日后开始计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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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未递件超期30天的情况,公司统一为该类客户下律师函。 4、销售人员和案场经理应严格控制《延期单》数量及比例。销售人员《延期单》应严格控制在本人当月合同数量的10%以内,超出部分按无效处理,按正常超期处罚标准的一半予以处罚(领导关系客户除外)。

5、为考虑安全性,交款在3万元以上的客户应于每日下午15:30之前至财务部交款;交款3万元以下须交现金不允许刷卡,如有需要刷卡客户需交手续费50元整。销售人员在客户交款前应与客户沟通说明,如因销售人员原因未说明而引起客户投诉,对相关销售人员按50元/次(特殊情况,经案场经理或项目经理同意除外)予以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由营销管理中心起草,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下发至公司各相关部门(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书面抄送经纪公司。

3、本规定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客户贷款变化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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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贷款变化进度表

项目名称: 日期:

制表: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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