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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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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强调提前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这在法律条款中用于决策。规定性动词是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法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例如:~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得超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篇1

  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具体考核确认办法另行制定),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二、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
  三、经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可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篇2

  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篇3

  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同时,中医执业医师注册时需要填写二级学科,说明如下:
  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2、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文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号主席令)颁布,各地区都在积极实行政策,其中广西自治区为了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全科医师发展,在桂卫医发〔2018〕1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全科医疗诊疗科目和通过全科转岗培训的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加注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3个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2个专业。
  湖南省在2017年底也明确了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按照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2017年12月18)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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