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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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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问题 对策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农村村委员,城市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所谓“基层”是指最低的层次,其突出特点是实行直接性管理,一切管理活动没有中间环节。在自治的内容上,群众自治的事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基层群众自治不仅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有效方式,而且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能够改变政府包办群众性事务的传统做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以制度形式保障了基层社会成员参与自治管理的平等权利,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确保政府为实现最广大民群众利益服务,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保证了政府为民服务。

  1.我国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城市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1.1.1社会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社区参与不足

  社区是指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而在我国,社区理念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社区自治的意义也没有被群众接受。社会人越来越多,但是城市社区人际关系冷漠,居民缺乏归宿感和认同感,只把社区当“住处”。社区和社区建设还没有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由此导致城市居民和单位社区参与水平低;参与主体不足且结构失衡(主要参与者是低保居民、离退休党员和老年人,存在着年龄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失衡);回报性参与多,奉献性参与少(比如弱势群体在满足了福利需求与再就业需求后,作为回报为社区做一些义务性服务);文体型参与多,政治型和服务型参与少等等。

  1.1.2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居民自治职能弱化

  很多政府部门将一些本应政府直接办理的事务,交由社区办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行政事务太多。社区自治组织过度的行政化,导致其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动力。而且有些社区居委会被排挤到次要的位置,居委会负责人代表不了居民定事,居民代表会议形同虚设,居秘自治职能弱化。

  1.1.3投资机制不健全,领导者的认识有待加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社区建设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中央政府在社区建设资金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社区发展状况就是由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有的领导干部对社区建设这项最能凸显"以人为本"的民生工程重视不够,没有把社区建设提高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的高度来抓。在具体行动中,推进力度不大,缺乏对社区建设的总体科学规划、资金投入的力度不大,相关制度落实得不够等。

  1.1.4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关于社区治理的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了,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和情况需要解决。比如目前社会流动人口大幅增加,按原来的《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管理是以户籍为基础,无疑会把许多外来人员拒之门外。还有就是立法空白。

  1.2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有很多共性的东西,比如职责不明;财政上缺乏自主权;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够强烈,参与不足;法律方面的缺陷等等。但同时,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在一些地区 ,村干部往往独断专行 ,少数几个人说了算,不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流出人口越来越多,使得村民自治的相关工作难以展开;在农村地区 ,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族势力较为突出,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

  2.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对策

  2.1着眼于基本框架的搭建。当前应着眼创新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议行分离”,逐步实现社区由行政主导型模式向自治型模式的转变。基本组织架构是: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和政府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组成社区工作站,以及社区多种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组成,这样就构成了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驾马车"的组织架构。社区工作站承接原来居委会所承担的政府在基层的行政职能,居委会则专门履行社区自治的责任,社区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承担联系群众、凝聚群众的职能。

  2.2致力深化基层民主的内容。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条件成熟的地方,根据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法,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覆盖面,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群众民主自治引向社会生活更多领域,特别是那些高度关注、发生利益冲突比较多的领域,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小区建设等事项相关议题应交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以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进而逐步扩大参与主体、开拓参与途径、增加参与领域。

  2.3不断提高制度化水平。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从制度上确保群众权益不受侵犯。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等。

  2.4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把本来属于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实实在在地归还给基层组织;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居务”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妥善处理乡(镇)村关系、街居关系;从财税政策上资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村建设项目,使其有效承担政府和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事务及社会服务职能,满足群众多层次的需求。

  2.5健全相关法律

  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及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制定基层政府指导村(居)委会工作办法,形成有利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制环境。在地方立法层面,要不断健全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居)委会选举办法、村(居)务公开办法、村(居)务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地方法规。在城乡基层,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标,不断制定、完善、创新、落实各项基层群众自治的具体制度。适时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来保障公民在基层行使群众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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