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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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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坚决制止大操大办、狠刹乱办、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遏制“人情消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1

  各村、乡级各部门:

  根据古蔺县纪委关于严禁大操大办酒席的相关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大操大办酒席。按《管理办法》规定外,禁止其他任何事宜操办酒席。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酒席,要严格控制规模。

  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确需办酒席的,在控制规模和范围的前提下,实行“事前报告、事后说明”制度。其程序是:提前7天就请客范围、办酒规模提交书面报告(丧事除外),填写《党员干部操办酒席申请表》(一式二份)。办酒后7天内就到席情况、酒席收支等情况写出书面说明(含丧事)。

  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经批准办酒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管理单位和服务单位、个人发送办酒信息,不得收受任何以单位名义及管理、服务单位对象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事后应及时退还或上交组织。严禁任何人用单位财物作为贺礼。

  五、加强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乡纪委举报电话:

  六、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本通知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操办酒席中收受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个人礼品礼金,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用单位财物作贺礼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顶风违纪者,从重从严处理。对违规操办酒席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七、自觉遵守,模范执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科级以上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2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

  为大力倡导文明新风,坚决制止大操大办、狠刹乱办、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遏制“人情消费”,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宣汉县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宴席》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块负责的原则;坚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的原则。

  二、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居住在本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农村群众(含流入人口)。

  (二)范围:不属于以下范围的酒席一律禁止办理:

  1、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夫妻离异后复婚的不在此列);

  2、配偶及一起居住的直系亲属或由本人赡养的老人过世。

  3、本人、配偶的父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整数年龄。

  三、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负责抓好本辖区违规滥办酒席工作。乡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强化执法和全力配合各村(社区)开展好此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1、召开全乡治理城乡滥办酒席工作动员会,各村(社区)在广泛征求民意和思想宣传的基础上,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完成《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将治理范围、申办条件、申办程序、处罚规定等纳入《村(居)规民约》,规范酒席办理。

  2、各村(社区)利用宣传车、广播等方式,宣传治理城乡滥办酒席工作内容,达到家喻户晓。

  3、治理滥办酒席工作从2月9日起正式执行。

  (二)规范申办程序及规模

  1、婚事酒宴办理:

  (1)群众的申请:由办理人在办理酒席10日前凭《结婚证》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书面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

  (2)国家公职人员的申报:由办理人在办理酒席10日前进行申报,科级领导干部的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属实盖章后,向县纪委申报;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含村干部)的申请,经乡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乡纪委申报备案。

  2、丧事酒宴办理

  (1)群众的申报:由办理人在丧事结束后10日内,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同时向村委员会备案。

  (2)国家公职人员的申报:由办理人在丧事结束后10日内,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同时申报备案。科级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申报备案;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含村干部)的向乡纪委申报备案。

  3、实行酒席申办备案制度

  (1)群众申办备案:对符合规定的酒席在村(社区)委员会备案,村(社区)每月5日向乡纪委上报备案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办理酒席的,由村(社区)支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先做工作予以制止,若不听制止的,村(社区)申报乡执行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公职人员申报备案:科级领导干部的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属实盖章后,向县纪委申报备案;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含村干部)的申请,经乡主要负责人审核属实盖章后,交乡纪委备案。

  四、强化管理

  根据《村(居)规民约》,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宴席。对符合规定的酒席,在接到办理人申报后,由乡卫生院、乡食品安全管理办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对不符合《村(居)规民约》界定的酒席或不按程序申报备案的酒席,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村(居)规民约》对办理人予以处罚,卫生院对厨师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综合治理

  1、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驻村干部督促指导、乡级相关单位按责监督、村(社区)支部书记亲自抓、村社干部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加强监督宣传,指导群众规范操办酒席。

  2、乡卫生院、乡食品安全管理办负责现场指导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对流动性厨师进行健康检查、教育培训,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抵制未经批准的举办者办厨,对违反规定厨师进行处罚。

  3、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要加强全乡自办酒席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乡综治办要及时对治理滥办酒席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

  5、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要积极参与治理滥办酒席工作,加大对全乡“治脏治乱”工作力度,要对滥办酒席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查处。

  6、供电所、供水站要积极配合治理滥办酒席工作,加强用电、用水安全检查。对未经审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不按要求滥办酒席且用电、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严肃查处并暂停供应。

  7、派出所要积极参与治理滥办酒席工作,加强各类车辆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8、乡纪委将各村(社区)各单位治理滥办酒席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督导,加强对全乡干部职工滥办酒席的查处力度,全力配合乡滥办酒席治理工作小组,对治理滥办酒席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较坏影响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责任追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规范我乡干部群众操办酒席行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成立上峡乡治理滥办酒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全乡治理滥办酒席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2、成立上峡乡治理城乡和农村滥办酒席工作宣传动员组。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苏中阳任组长,各村支书、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宣传动员工作组,负责全乡治理城乡和农村滥办酒席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指导群众规范操办酒席。

  3、成立上峡乡治理农村滥办酒席工作执行组,由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苏中阳任组长,武装部长、副乡长冉哲旭以及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任副组长,派出所民警(协警)和村(社区)全体干部为成员,负责监督对不符合规定办理宴席的行为的处置。

  (二)责任追究

  1、凡不按规定申报自行操办酒席,不属于允许办酒范围内的,村(居)委会要严格按《村(居)规民约》进行处罚。属于巧立名目滥办酒席的,除按该村(社区)村(居)规民约处罚外,还要协调乡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广大群众要坚决抵制不符合要求操办的酒席,不得接受滥操办酒席者的吃请。对符合规定并备案的要做好操办的监管,不占道、不阻碍交通,不大操大办,搞好环境卫生,违者按村(居)规民约进行处理。

  3、严格实行酒席申报制度,各村(社区)要加强对群众自办宴席的审批上报,并按要求建立台帐。因村(社区)工作不力(群众不知晓、不去阻止、不做解释工作和又没有提前上报滥办酒席行为等),造成辖区内群众滥办酒席一例的,经查实,给予该村(社区)在全乡通报批评,并处罚该村(社区)全体乡村干部每人100元;造成辖区内群众滥办酒席两例的,处罚该村全体乡村干部每人200元,乡纪委对村支书、主任进行约谈;造成辖区内群众滥办酒席三例以上的,乡党委领导对驻村领导进行约谈,并给予村支书、主任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是村干部的不安排工作,是乡干部的予以免职或自行联系村处理。

  4、在治理城乡和农村滥办酒席工作中,因单位、部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给予相应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5、全乡党员要模范带头,参与到治理城乡和农村滥办酒席工作中,本人或直系亲属不符合规定滥办酒席的,给予党纪处分。

  6、全乡干部、职工参与滥办酒席活动的,根据中共宣汉县纪委监察室《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宴席的规定》,由乡纪委严肃查办。

  7、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办酒或者是前往送礼吃酒的,经查实,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或纪律处分。村(社区)干部违规办酒或是前往送礼吃酒的,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依法罢免。

  (三)强化考核

  治理农村滥办酒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发现1件滥办酒席的,在全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2件及以上的村(社区)和单位,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3

  为有效遏制我县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收钱敛财的风气,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纪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家公职人员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办酒范围:为尊重地方民俗,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办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四种酒席。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或以直系亲属及其他人员名义为自己操办乔迁、生日、升学、谢师、入伍和小孩满月、满百日等“婚丧嫁娶”以外的酒席,一经查实,一律视为违规操办酒席。

  第三条 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国家公职人员举办婚嫁酒席,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丧事的,按照县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酒席的,须提前5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关岭自治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情况申报审批表》,说明办理酒席的事由、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客人范围及人数,经所在单位批准,报县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审批同意后办理。

  股级(含股级)以下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酒席的,须提前5天填写《关岭自治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情况申报审批表》。属乡镇管理的干部职工(含驻乡镇的垂直管理部门),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乡镇申报审批后办理;属县直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主要领导书面申报审批后办理。各单位将审批材料复印件送县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备案。

  凡未申报审批的,一律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宴请范围和规模。国家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嫁娶酒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的风尚,不准采取多头、异地、分批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酒席。

  第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在操办丧事中,严禁使用公车送葬(特殊情况除外);在操办婚事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接亲送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参与送葬或接亲送嫁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禁由单位出面为个人操办酒席;严禁用公款送礼金。

  第八条 凡涉及直系亲属操办的酒席必须进行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并附上适用申报规定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操办酒席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凡科级(含正、副科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一律停职检查,并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股级(含股级)以下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给予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对一般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年终考核一律不称职或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县级干部(含正、副调研员)要自觉遵守市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如有违反,将上报市纪委。

  市驻关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一律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给予处理。

  第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操办酒席的,所收受的礼金由纪检监察机关全额收缴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对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情况不制止、不上报、不处理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一律进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凡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0853—7229010(县纪委纠风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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