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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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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8篇 ,欢迎品鉴!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对外交流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因此贸易公平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处理好国际间的贸易问题,实现国际间的贸易公平,对于实现各个国家的国内发展和国际之间的良好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笔者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出发,论述了贸易公平的重要性,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去理解贸易公平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贸易公平;重要性

  一、贸易公平符合中国国情

  当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十多年,国际之间的商业交流越来越频繁,国际之间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国情人文等都不相同,而基于国际贸易所指定的法律也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制定了重要的思想和原则。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尤为重要,也是为了保证在全球经济当中中国经济的利益的根本。

  我国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和实行国际经济贸易平等互利这一基本原则的国家之一,基于中国国情,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这里,我国把贸易公平互利原则看做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最基本的重要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贸易公平的核心内容也在不断发生相应的改变,其在本质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实践意义。二、贸易公平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着一系列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其中的贸易公平是每条原则最实质的核心内容,因为它与每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即二者存在着不可分割性。在世界各国看来,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基础性原则,是不可缺少的原则,如果没有这个最基础的东西,那么所谓的贸易公平就没有立足之地,也就不会存在了,国际经济秩序将会一片混乱。所以遵循国际经济法,实现国家之间的贸易公平,才能保证贸易国家的经济独立以及主权完整。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重要性。对于全球合作来说,其也有着重要作用,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其他的一切活动才能实行,否则任何方面的合作都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国际贸易在原则是基于公平而建立起来的,各个国家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合作的关系,对于在世界贸易中的各个国家而言,最理想的状况就是双赢,当然每个成员国都是本着本国利益最大化不吃亏的原则和底线进行各种国际贸易活动,因此具有公平性的国家贸易法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也为各个国家实现双赢创造了条件。各个国家在经济实力背后的人文等都不相同,所以各个国家在博弈的时候都本着为本国争取利益,而国际贸易法律则是对于国家不吃亏的有理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经济活动当中,贸易法则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同时针对各个国家实力的不同,指定出符合整体公平性的贸易法则,可以避免小国在贸易活动中吃亏的现象,而国际贸易法对于双边贸易都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也是两个国家在实现贸易的同时基于的原则和规则,对于整体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整体的提高都百利而无一害,同时也是保证的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稳定持续的增长,各个国家对于贸易法则的遵守也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国际贸易准则,也有利于国际间改变不公平的贸易关系,巩固平等关系,也可以进一步的确定各个国家经济相互发展的准则,也有利于国家之间实现和平相处,避免了冲突甚至是军事战争。贸易的公平原则贯穿着国家的利益,无论是在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投资、跨过收购等多个领域中国家贸易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保障了各个国家在贸易活动中积极参与,遵守贸易准则,在贸易活动中良性的运转下去。

  总体来说,贸易法就是基于公平的原则保证国际经济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是其基本原则的核心体现,只有做到真正的贸易公平,才能不断推动国际经济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这样也有助于国际社会整体状态的良好运行。三、贸易公平有利于实现贸易国的互利公平

  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注重强调贸易的公平互利,其主要的实际意义就是实现贸易国之间的平等,不断强化国际间的平等观和友好合作观。可见贸易公平有利于真正实现贸易国的互利公平。

  对那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成员国来说,贸易公平是贸易国之间原有平等关系的一种维持和延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悬殊地位的国际经济国成员来说,贸易公平有利于打破它们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并对这一关系加以纠正,实现新的实质上的互利平等关系,对其来说是一种新关系的创设。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贫弱国家来说,它们将会单方面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优惠待遇。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公平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从世界整体利益和战略全局出发,这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建立起了一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公平互利的可靠关系。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减缓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另一方面又促进了和谐世界的发展。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质基本要求就是要贸易各国做到贸易公平,它也是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来调整各种国际关系的一种手段,它有着自己的一套基本精神和价值原则。贸易公平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体现。它在对守法的指导上比较完整,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四、结语

  总而言之,贸易公平既有助于维护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维护发展水平较高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这一原则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经济法中要求贸易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杜金星.浅论国际经济法主体[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4).

  [2]张露.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界定及其基础理论研究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09).

  [3]郐颖瑜.浅析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经营管理者,2010(12).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2

  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第三,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二者能够确保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传统民商法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更多的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逐渐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要求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更多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通过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法和和民商法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经济体制和贸易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对各国的经济制度与法律体系产生了深渊影响。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WTO的基本规则,我国修订并废止了大量政府经济管理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经济法越来越体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是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其基本宗旨在于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以WTO为代表的国际法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最显著的影响集中在国际贸易以及金融领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中心开始转变,由单纯的监管国内市场,调控国内的宏观经济,转向协调国内国际市场监管,调控世界经济运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了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我国参照《货物贸易总协定》及其下属附件和专门协定,重新修改了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了外贸体制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根据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健全了金融法律制度,保障了我国金融经济的稳定。此外,我国为了规范和减少行政许可,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并修改了票据法等法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以此为契机逐步完善和发展了国内的经济法律制度,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

  在民商法的理念层面,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商法的巨大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社会层面,WTO的基本精神会在中国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实现新的社会整合,自由、平等的民商法理念将在中国社会得到复兴;在经济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以及其他规则将适用于中国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活动准则和制度框架。这既要求中国民商法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也需要民商法在质的方面充分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发挥市场经济潜能。在政治层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西方自由、宪政思想的冲击;提倡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张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自由主义思想将会在中国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这对于奉行自由主义的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社会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经济全球化同样对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首先,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目前仍存在依企业资金来源对内、对外分别立法以及依据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类型的现状,这为不同企业之间的区别对待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难以享有国民待遇,同时在税收、政策支持等方面却存在着超国民待遇,这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对国内企业进行身分区分,给予不同待遇,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成长壮大。第二,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不平衡,在整个经济领域存在严重的财产权利不清、界限不明的弊病,使来华投资的外商,对自己的财产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心存疑虑;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利用关系不充分,土地的经营权不能自由流转,土地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非市场性因素,不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三,在债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的《合同法》虽然与WTO规则的基本精神已相一致,但仍然存在诸多的立法缺陷: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理念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我国应当积极与国际接轨,借鉴并参考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法律制度,以期完善与发展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构建。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已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支柱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积极适应世界贸易组的基本规则,切实维护好我国的根本利益。在立法目标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经济法和民商法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与WTO规定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等理念保持协调一致,切实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在民商事立法方面,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在制度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完善公司、保险、破产等商事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在经济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将WTO的基本规则转变为国内立法,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应当完善我国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准入、行政指导与法律监督等手段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在调整手段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微观领域,民商法运用债权、物权、商事等领域众多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各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通过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而经济法则通过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实现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主体,减少资源浪费等目标。在宏观领域,经济法通过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等诸多法律,调控社会总体经济运行,稳定货币金融秩序,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价值理念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原则。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全局观念,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等手段的有效结合,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社会环境,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四、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发广泛而深刻,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我国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同样对于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分析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深刻影响,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发展,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3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措施。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其它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2005.3

  [4]HAASS,R.N.SanctioningMadness[J].ForEign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4

  摘 要:法学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培养既有丰富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将其很好地融入实践中的专业人才,是当前高校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终极目标。该文先从内涵和原则两点阐述了任务教学法,然后从3个维度概括了任务教学法应用的必要性,最后从3个方面阐述了任务教學法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任务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 法学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20)07(a)-0151-03

   ApplicationofTaskTeachingMethodintheCourse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YANG Yifeng

   (Guizhou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SchoolofArtsandSciences,Guiyang,GuizhouProvince,550025China)

   Abstract:Asahighlyspecializedprofession,itisthebasictaskandultimategoalofcollegeeducationtotrainprofessionalswhohaverichknowledgeoflegaltheoryandcanintegrateitwellintopractice.Thispaperfirstexpoundsthetaskteachingmethodfromtheconnotationandprinciple,thensummarizesthenecessityoftheapplicationoftaskteachingmethodfromthreedimensions,andfinallyexpoundsthespecificapplicationoftaskteachingmethodinthecourse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KeyWords:Missionteachingmethod;Course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aw;Teaching

   1 任务教学法概述

   1.1任务教学法内涵

   任务教学法建立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基础上,国内相关学者对其的研究更多集中在语言教学范畴。从梳理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脉络可以发现,学习的过程不能局限于教师单一的知识传授,而需要学生在学习中自己建构知识的一种过程。这种教学模式更注重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培养,由教师引导以学生为核心的学习形式,强调的是学生的主体地位。任务教学法较其他的教学模式最大的不同还在于以“任务”为单位来对课堂进行布局,正确理解“任务”的内涵是布局好课堂活动与教学大纲的基础条件,不要将其视作课堂流程活动,任务教学法可以完成更多的教学任务,更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综上所述,可以将任务教学法概括及总结为:不同于旧的教学模式,任务教学法更注重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引导辅助的学习过程,把教学内容分解成不同的任务,学生通过研究内容和相互协作来共同完成任务,从而完成学习目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从教学过程角度来看,教师用布置任务的形式组织教学,让学生通过切身的参与来获得体验感受,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因此,将任务教学法融入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1.2任务教学法的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任务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应该遵循4点原则,总结为4点:第一,真实有效性原则。任务在设计时,要求任务所需的材料来源于真实生活中,同时任务情境和所开展的活动也要贴近真实生活。第二,连贯性和衔接性原则。不同任务之间及这些任务在实施中的步骤,如何进行排序才能达到教学和逻辑上连贯和流畅的效果,在这种形式的教学中,一节课一般是由多个相关且有统一教学方向和教学目的的活动而组成的,同时不同任务之间保证内容上必须有密切的联系和衔接。第三,操作性强原则。好的教学形式需要和教学环境相匹配,从而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能,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因此,教师在任务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在课堂环境中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四,有趣性原则。任务教学方式的最大优势之一是通过生动有趣的课堂学习氛围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的学习过程。

   2 任务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必要性

   2.1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

   通过教学实践证明,任务教学法融入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对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有重要的作用。旧的教学形式基本是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的方式,学生一般是被动地接受课堂知识的讲解和完成课堂作用,学生没有主动性不会主动思考问题,完全实现不了教学的根本目标。而任务教学法体现的是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主动思考问题、探索知识,具体操作中先将任务细化并分解,然后分开不同的小组,引导学生在互动、合作中完成任务,从而培养了学生团体精神和协作意识。

   2.2实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

   当前,法学专业就业率低,被认为是“鸡肋”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是当前社会的迫切需求。要想培养优秀的实用型人才,首先必须得从源头着手,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任务教学法不同于旧的教学形式,最关键的是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只是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协助者。教师结合课程内容合理布置具体的教学任务,从而激发学习兴趣,让学生主动探索知识和学习,并通过学生之间协作的形式完成任务。这种教学法是通过一系列自主学习来掌握理论知识,同时使专业技能得到锻炼的新型教学模式。 2.3法学专业教学改革需求

   旧的教学模式一般是教师将备课的内容系统性地传授给学生,讲课的内容具有流畅性和系统性。然而,这种模式无法培养学生学生的主动性和实践性,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学内容,只有理论性的灌输,学生的能动性和实践能力没法得到提高。同时,传统模式主要体现的是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并按规定课时完成教学任务,这种模式有利于教师把控教学进度,但是,对于学生来说,这种模式没法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当前,高校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目标不单是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更需要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实践能力。因此,任务教学法有效应用于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有助于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对提升教学质量和效率,培养法学专业实用型人才有重要的意义。

   3 任务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3.1整理设定的任务内容和任务类型

   参照教学大纲整理每个章节中要设定的任务类型和任務内容,这是任务教学法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和关键环节。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主要有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教学内容侧重实践,有助任务教学法的引入。在具体操作中,要根据教学课时量来设计任务的难易度,同时充分利用好学生课余时间,使任务教学法每个环节能顺利和流畅地完成,从而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空间。比如,在学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这个章节时,把任务设置为3个部分:课前、课堂、课后,这种方法使课堂时间和空间得到了延展,转变了以前学生只被动地课堂上听课,形成学生主动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好习惯。

   3.2任务教学法更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导地位

   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是学习的参与者、体验者及合作者,组织学生更好地参与到课程教学中尤其重要。在课程实践教学中,教师结合每个学生的特点,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出发点,让学生自己进行分组,教师适当调整。调整的情况主要考虑这几点:第一,为了便于学生小组的学习和讨论,可以将学生按宿舍来进行分组,这样在空间上方便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共同完成任务,同时为了均衡男女比例,将男女小组进行对应组合,更好地发挥比例的作用来提高完成任务的效率。第二,根据成绩的情况来进行分组,若分组中成绩分布不不均衡,要适当调整,使各层次成绩的学生均匀分配,从而保障学生的考评成绩均衡合理。第三,建立合理、适宜的竞争机制。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良好的竞争意识,有助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激发学生的无限潜能。

   3.3任务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模式共同服务于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

   任务教学法不是替代别的教学方法而单独地使用。在课程实践教学中,将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模式融合到一起综合作用到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这种综合方法的运用是为了汲取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比如,在讲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这个章节中,课前任务是学生提前对公约的条款规定进行预习,标注出不好理解的内容,并布置相关案例,让每组的学生根据公约规定来讨论、分析,这种形式是将案例法和任务法更好地结合运用到课程教学里,体现了任务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的共存性和互动性。

   4 结语

   总而言之,任务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应用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同时是实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也是法学专业教学改革需求,任务教学法应用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有积极的意义。任务教学法在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要整理设定的任务内容和任务类型,参照教学大纲整理每个章节中要设定的任务类型和任务内容,这是任务教学法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其次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导地位,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发挥好学生的主体作用,组织学生更好地参与到课程教学中尤其重要;任务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模式共同服务于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比如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模式融合到一起综合应用到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这种综合方法的运用是为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倪晶晶.案例教学的应用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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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菲.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8(31):78.

   [4]安庭(LEQVEVXANTOINE).基于任务教学法的法国大学中级汉语教学设计[D].山东大学,2019.

   [5]TaiMingYee(戴敏仪).论语法教学在马来西亚华小华文教学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2019.

   [6]邹伯骏.任务型教学对高职学生英语学习兴趣及学习效果影响的实验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2017.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5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WealthFund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出国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文化,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6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因能源使用而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低碳经济”也因此应运而生,而由此引发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也值得法学界广泛关注。本文系统阐述了“低碳经济”对于国际经济法各分支学科的影响。

  关键词:能源使用环境问题低碳经济

  一、“低碳经济”的概述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随着低碳消费逐渐成为时尚,尤其是发达国家,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通过碳标签提供的信息,考虑所消费产品在生产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自愿性的碳标签日益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贸易规则,碳标签可能能为国际贸易买卖中,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2008年10月,英国标准协会、节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碳足迹标准PAS2050,旨在为碳标签的实施提供依据,可口可乐和达能等多家公司的75种商品已经试行这一标准,并在相关产品上注明了“碳标识”。一些国际标准组织也开始讨论其转化为ISO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届时,各类消费品都可能需要进行碳足迹的核算并提供碳标识,否则将面临大幅削弱竞争力的风险。对于国际贸易法而言,就要与时俱进,适时将碳标签形成一项规则,将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门槛与“低碳”相挂钩,谁掌握了以低碳技术和产品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谁将成为“低碳经济”时代最大的赢家。

  三、“低碳经济”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尽管全球出现了经济衰退,但低碳行业的收入仍大幅增长,并且推动了能源结构的调整,产生了新的大量投资机会。据哥本哈根气候理事会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开发和使用低碳排放的清洁能源能够创造商机,带来数以百万计的国际投资机会。在“低碳经济”越来越被关注的同时,制定清晰、稳定的鼓励国际投资政策乃是当务之急,国际社会应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法律框架,完善国际投资法对于环境资源等相关方面的保护,使得对于开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投资项目建设有法可依。

  具体而言,国际社会应当加强政府引导,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投入的法律机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法律保障机制,积极有效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在法律的框架下对低碳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采取引导、激励、奖励或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吸引国际社会各界资金投入低碳经济工作,在国际投资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将风险投资引入低碳经济领域;利用现有的法律政策,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开展低碳经济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四、“低碳经济”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低碳经济”也给国际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开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建设初期,技术研发和项目开发时间跨度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国际金融业鼎力相助。全球碳市场的蓬勃发展,吸引不少碳基金、贸易公司和商业性的银行,出于从市场的盈利角度来进行碳减排的交易,极大促进了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低碳市场正成为金融部门所密切关注的一个新兴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银行企业在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即低碳金融,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业务,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都在快速发展。其中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可以说,随着低碳金融的发展而引发的国际金融方面的法律问题将日益凸显。

  五、“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全球向“低碳经济”的转型行动将对国际税法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可能减少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同时将部分能源密集型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各国为实现国内的减排目标采取的国内政策,比如征税、补贴等都将影响国际税法规则。

  作为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的国际税法,在创建低碳市场的条件相对成熟时,必然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等规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鼓励政策,结合整个税收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能源、环境与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目前,美国众议院已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要求对来自没有采取相匹配的减排行动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这就使得征收碳关税的措施可能进一步合法化而成为国际税收制度的一项规则。

  “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制定和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各国的“低碳经济”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稳步发展,才能使国际社会走向一条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低碳经济”的国际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并且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特殊背景下,操作性及适用性更难掌握,国际组织在这时就要发挥其应有的推动作用,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的国际统一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赵秀文.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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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庄贵阳,谢来辉.低碳经济重塑国际经济格局.中外文汇.2009(19).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7

  摘要:经济全球化催生和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人、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持续地推动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在此形势下,国际经济法主要在国家主权弱化、立法内容多样化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呈现显著变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家主权

  一、经济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这个词最早是由T.莱维于1985年提出来的。莱维用“全球化”这个词来形容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P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和最基本的体现,一般认为它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使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高度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

  二、经济全球化下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主要力量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下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复杂化。在国际经济法的走向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下,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

  (一)商人的力量

  这里的商人,其代表者主要是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史从根本上讲就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他们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向国家和国际组织施加压力而推动有利于其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的:一是对母国施加压力,由跨国公司母国充当其代言人,在资本输出的同时,进行政策输出;二是对东道国施加压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其母国与东道国谈判,另一方面也寻找各种机会直接与东道国政府接触,以一种更为合作的姿态进入东道国市场,尤其是资源丰富,投资环境好的国家。

  (二)国家的力量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制订者,必须考虑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素,不得不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对市场的进行管制。其次,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还必须为国家和国际社会长远发展作考虑,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制,以防止企业在逐利性的本能下过渡追求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

  (三)非政府组织(NGO)的力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Q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变化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全球化并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先导。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又会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两者存在互动关系。�R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经济全球化下国家主权的弱化

  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各国经济依赖关系的加深,一国的某些由传统的主权决定事项已纳入国际经济体系,“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伴随着的主权丧失感”。

  (二)国际经济法立法内容不断丰富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提高,也带动了新的技术革命。国际经济法也深受新的技术革命的影响,在立法的诸多方面也反映了新的技术革命的成果。其中以电子技术的影响最具代表性。电子商务抛开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直接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交易。面对新的交易技术,国际经济法领域也制定了专门的交易规范以解决新的形势下的国际交易问题。如,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三)解决国际经济投资、贸易纠纷的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

  在国内贸易时期,贸易的争端是由国内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解决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一国已经很难解决跨国的贸易和投资争端问题。

  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解决国家之间经济贸易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此外还有在区域贸易集团内设立的争端机制,如欧盟法院,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等。这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提供了“最后的保障”。

  注释:

  ①江时学.全球化化与拉丁美洲经济.拉丁美洲研究.1997(4).第22页.

  ②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第140页.

  ③张清.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社会科学研究.2002(5).第12页.

  参考文献:

  [1]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吴珏.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时代法学.2004(4).

  [3]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经济法论文篇8

  【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

   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

   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

   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

   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无法协商一致时,该议题应由所有成员方投票表决,每一成员具有一票表决权。然而,投票这种做法又无法体现大国的份量。然而“绿屋会议”只挑选和邀请数量很少的国家参加,颇具争议。许多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和弱小经济体对此十分反感,往往采用拒绝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示抗议,这是WTO遭受多次挫折的一个重要教训。

   (三)区域主义盛行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巨大冲击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由于各种区域优惠安排的存在,建立在最惠国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难免对一些成员的既得利益造成冲击。例如,在纺织品、服装贸易中,多哈回合谈判的结果使美国的服装关税由20%降至8%以下,一些非洲、加勒比海国家原来享有的特殊优惠相比之下减少了,便以“优惠侵蚀”为由要求补偿,要求延缓美、欧发达成员对这些产品的降税时间并减少降税幅度。这些矛盾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尚未得到解决,严重阻碍了多哈回合谈判的正常进程。

   二、多哈回合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描述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大背景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发展出新的趋势,其加强要素的自由流通而建立的区域性的经济联合体不仅仅带来了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同时也推动成员国社会福利水平提高。多哈回合陷入困境,经济全球化受阻给区域一体化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目前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呈加速发展趋势,按照WTO的统计,区域性贸易协定(RTA)的实施数量进入21世纪以后,以平均每年10个以上的速度增加。

   而当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正面临空前的碎片化趋势,发达国家的发展进入微弱的增长期,全球经济板块和市场一体化格局正在重构。中国所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更是为世界经济注入中国元素,让沿线国家搭乘中国发展的顺风车,全面对接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

   三、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及中國的因应举措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日渐突显出其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成为与经济全球化并存的当今世界两大趋势。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发生了相应变化,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审时度势,中国采取了以下因应举措,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一)积极参与区域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制订中国加入地区交易协议的总体策略规划措施:根据当前地区自由交易协议的成长,我国应对RTAs(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的战略选择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要立足大陆,促进两岸经济贸易来往的速度:第二,立足东亚区域,建构和相邻国家的跨越地区或者多地区交易协议:第三,创建国际地区化的经济贸易合作链条。

   (二)制定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布局

   第一,构建以中国为核心的亚洲经济一体化组织,打造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构成的核心层与中间层。与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在内的区域共建自由贸易区以及以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为依托,大力发展与日本、韩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致力于构建中韩、中日韩以及东盟一中日韩自贸区。第二,循序渐进地与中东、欧洲、拉美、非洲等重点地区国家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打造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构成的紧密外围。上海自由交易区域定位已经改成了中国上海自由交易区域,中国两个字的增加突出显示了自由贸易区域策略高度与作用范畴,从人口赢利、制度赢利转变成制度赢利。

   (三)推进国内经济改革与开放

   首先,制定有效的对外开放战略,并积极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确定用协作完成共同赢利的新策略。政府应当在原有经济制度革新的要本上,主动激励公司经过合并等方法组成建立大规模的企业机构,依照当代企业体制的需求进行改革,加强企业资本治理实力,使其在世界竞争当中发挥出主力军的用途。最终,应该主动推进WTO周边交易制度的进步。在更加有效地加入周边交易规范的制订与积极合理运用周边规范,在周边交易制度进步中发挥创设性用途,以取得更有益的竞争资源,保护中国的经济贸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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