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买卖合同 > 房地产买卖合同 > 正文

商品房市场调节价

【www.rconcon.com--房地产买卖合同】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商品房市场调节价,供大家参考选择。

  商品房市场调节价

  不久前,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融侨悦江南项目发生了一起新鲜事。今年6月有一位业主在福州12345上进行投诉,反映融侨悦江南违规卖房,然而其理由是该项目12号楼1101单元以每平方不足2万的价格成交。

  诉求人反映的12号楼这套面积为113.94㎡的房屋,其楼上1201单元备案价是3112613元(单价27318元/㎡),然而1101单元实际合同成交总价是2145434元。 诉求人质疑这个楼盘的房子大家是以将近3万的价格买下来,如今为何12号楼1101单元能以极低的价格成交? 其认为这是严重扰乱市场,侵害已购房者的权益,已购房者要求融侨补差价。

  为了证明其所言不虚,诉求业主还在12345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一张盖有公章的《鉴证单》,上面的确显示该项目12号楼有一套113.94㎡的房子合同总价为2145434元(折合单价18829.5元/㎡)。

  众所周知,去年以来福州有多个存在备案价上价外加价销售行为被业主投诉,并且得到相应处理。但是,这次业主投诉的事项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开发商并无违规行为,他们只是降价销售,并没有超出备案价卖房。因此,因为降价而投诉开发商违规卖房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于是,福州市房管局此后作出答复:“在当前调控政策下,在不超过备案价格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自行调整销售价格。”

  有意思的是,经查福州12345平台的诉求件,这已经不是融侨悦江南小区第一次发生因为降价被业主投诉的事件了。去年12月,就有一位业主投诉融侨悦江南项目变相打8折销售,其反映同上期开盘时相差不到半年,每平方米就降价5000多元。诉求业主表示自己是刚需一族,为了买这套房已经付出所有,但几个月一套房就缩水几十万,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利益,甚至要求有关部门监督融侨悦江南随意降价行为。

  面对这一让人啼笑皆非的诉求,福州市物价局答复: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要求在醒目位置做好一房一价公示,开发商所售商品房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你所诉求的属于低于公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该行为符合《价格法》。”

  关于投诉该项目降价销售的诉求件还有很多很多,在此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回顾这些诉求件,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融侨方面确实没有超出备案价销售的行为,无论备案价给的是高是低,只要没有超出备案价销售,便不存在违规一说。毕竟备案价限定的是上限价,并非下限价,政府规定不能超出备案价销售,但并不代表开发商不能降价。

  因此,显然这些诉求是不会得到他们想要结果的。原因不仅在于开发商并无违规,更是在于形势使然,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趋势非人力所能阻止。

  换位思考,换成是你卖房子,卖不动就大幅降价求快速去化回笼资金,是你也会这么做的,那么只要人家不是拿刀架在脖子上逼你买房,又何过之有呢?

  至于房价跌了提出让开发商补差价,这更是让股民朋友们哭笑不得的诉求了,公平交易,平等自愿,买定离手。要是股价跌了就要补差价,那么我想没有哪家上市公司不赔到破产吧。

  那么,既然当初融侨悦江南没有超出备案价销售,也并未有价外加价行为,交易双方也是自愿交易,愿买愿卖,并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交易的情况,从诚信的角度上说,既然作出了选择,自然要自己承受后果。

  这些诉求虽然有一些让人啼笑皆非,但是读来也的确有一些心酸之感,正如上述诉求人所说,一套房子不到半年就缩水几十万,去年买房想来应该是败家最快的方式之一了吧,更何况今年楼市形势比去年更加不乐观,当前也看不到房价重新暴涨的希望。

  但是毕竟木已成舟,只希望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后的购房人在决定买房之前,应该好好看一看这些前车之鉴,在买房这件事上要更加理性一点。像买房这样涉及到家庭重大财产处置权的事情,并不是谁都适合做决定。

  商品房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实质上是按照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管制或干预程度划分的几种价格。

  《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房地产价格方面,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可见,从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管制或干预程度来划分,可将房地产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价格,所以估价应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所以估价结果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因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所以估价结果应以政府定价为准。例如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定价。

  商品房市场调节价

  全面实行销售“一价清”制度, 符合条件的车位(车库)可买卖 本报讯 (记者许锋)记者昨天获悉,由无锡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制订的《无锡市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即日起开始实行,新《规则》建立了“一价清”制度,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车库可以买卖,并规范了商品房价格制定、成本构成、利润幅度等内容。

  新《规则》指出,商品房在预(销)售前应及时申报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如

  实提供开发成本资料,不得虚报和瞒报成本。另外,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各种设施、设备费用。

  新《规则》还明确,为禁止垄断、操纵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新《规则》还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开发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不得列入商品房成本或变相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近来,随着私人拥有轿车数量的增多,小区车库纠纷越来越多,有关部门曾规定车库一律不得出售。但有些商品房车库并没列入房价,一律不得出售又引起了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新的矛盾,新《规则》则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车位(车库)可以买卖: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商品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建造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出售或出租。

本文来源:http://www.rconcon.com/hetongxieyi/5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