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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集合3篇

【www.rconcon.com--三变改革】

税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并免费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谈谈对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谈谈对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篇1

  2021年,是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这一年的7月20日,国地税实现了24年分离之后的再合并。针对国地税合并,总局王军局长提出了全体税务干部要做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确保改革积极平稳扎实如期落地。合并以来,我按照王军局长的“四合”要求,深入领会精神,做好事、带好队。

  先凝“心”。通过个人自学、领学宣讲、党课辅导、交流讨论等,把“四合”学习讨论活动引向深入。通过建立干部职工对共同事业追求的认同,把税务党员干部的心紧紧地凝聚在一起。在税务二所,努力营造“税务是一家”的浓厚氛围,增进思想认同和文化融合,引领全所干部建家、爱家、护家、兴家。把“四合”的情与理、知与行传递到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心坎里。

  再聚“力”。“四合”融的是人心,聚的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党员干部的心齐了、气顺了,改革将无坚不摧、无往不胜。针对机构合并以后的工作,多次召开全所会议,研究今后的工作应该怎么搞。针对我们的一些改革工作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请同志们多提意见。营造共同谋事、成事的氛围。

  机构合并以来,纳税人的满意度上升了,干部职工的荣誉感增强了。实践证明,税务机构改革,是一项利民、利税、利企、利国的好方案,税务部门坚决拥护,完全赞同。在今后我们二所全体干部职工将在县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勇于担当,精准操作,确保改革积极平稳扎实如期落地,把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得更好。,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队伍。

谈谈对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篇2

  一、建立较完善的透明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这是实现纳税人“自核制”的前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法不知,自觉依法纳税就无从谈起。 

  (一)税收法制要配套,并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虽然我过目前税制改革的各项法律,法规已经或即将出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已颁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除了进一步细化税制外,应当抓紧诸如税务代理、税收处罚、举报奖励、税务检查对象选择准则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等直接关系征收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为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当参谋,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在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保证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税法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不仅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更重要的是要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因此,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使得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税法信息:一是建立税法公布制度,除了国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外,要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公报的权威形式,及时公布依法制定的各项税收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委托税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定期对合法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法实务方面的培训,使纳税人在接受代理人服务的过程中间接了解税法;三是税务机关要优化自身的服务功能,结合管理为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咨询。 

  二、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制度 

  这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目前在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的地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已达95%以上,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快速增加,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税务人员继续承担为纳税人核税,开缴款书以至向金库缴款等事务必然不堪重负。因此,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推行由纳税人“自核自缴”,把税务人员从繁重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执行监督,刻不容缓。 

  鉴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核算水平和办税能力参差不齐,“自核自缴”办法的推行应当分层次,分步进行。首先,在财会核算健全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自行计算核税、自行填开缴款书、自行向银行(金库经收处)缴款”的三种纳税制度,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随着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协作规范纳入法治轨道,要逐步简化申报程序,最终使纳税申报和缴款一次完成,改变“纳税人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现状,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报送兼具纳税申报与缴款功能的税单,然后再由银行将信息反馈给税务机关。这一办法,将随着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税务代理的普遍推行以及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化,逐步扩大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不断提高税务征管电算化、网络化水平,这是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效率必不可少的手段,尽管近几年征管改革中计算机的应用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由于征管软件的开放不统一、功能不齐全、工作主机系统设置层次较低,以及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尚难联网等因素的影响,计算机准确、高效、严密的优越性未能得以充分显示。因此,要尽快制定、完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战略规划,为使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在全国统一、规范。 

  (一)要使计算机各项功能齐全,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 

  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终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与催交,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固然功能齐全的计算机系统的完全开发应用,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逐个实现,但在制定规划的初期,必须缜密考虑,统筹设计,否则以后再想增加功能就会事倍功半。 

  要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设置选点科学,不仅能使计算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且节省设备成本。 

  (二)要积极而又适时第实现计算机联网 

  税务系统应按先小区域、后全系统的原则逐步联网;另一方面,要不失时机地与企业、银行以至工商、海关等方面联网,以利早日实现税收监控的高度自动化。 

  四、大力加强税务稽核、稽查和审计 

  不断推进税务机关业务分工的科学化、专业化,这是促进纳税人“自核制”和推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取消,“自核制”和“代理制”的推行,大多数纳税人将不再经常与税务机关接触。来自纳税人及相关方面的各种信息,将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系统集中进行数据处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必然转移到根据所获信息和掌握的证据,去监督、修正纳税行为,使之合法。因此,要适当调整现行征管工作划分为征收及数据处理、管理及服务、检查、法律事务四个系列;其中检查系列将根据人员的业务状况、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分为稽核、稽查、审计三个层次。即:有对税务登记户、发票使用等一般情况的稽核,有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还有对按检查分析标准筛选的一定比例纳税户的综合审计、专项常规审计等。 五、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并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咨询服务 

  这是实行纳税人“自核制”的重要外部条件。推行税务代理,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促进依法纳税,保护纳税人权益,随着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纳税事务中“保姆”角色的淡化,“自核制”的实行,税收监督检查的强化,纳税人处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以及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因此,推行税务代理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纳税人、抠脚义务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二)我国实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呈现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渠道相互交错的复杂局面。这必然给税收征管征管工作带来复杂性和一定的难度。因此把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事宜,委托给通晓各种税法并具有足够业务知识的税务代理人去办理,既便利了纳税人,又可减少征税机关的许多事务性工作,从而使税收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②是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税务代理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和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了条件,使我国征管工作还责于纳税人,规范征纳关系有了客观基础。税务代理人能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缓解了征纳双方的矛盾,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③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的征管改革解决了税务部门内部的相互制约问题,征纳之间的制约问题即社会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对纳税人的制约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就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控制约机制,既形成对征方的有效监控,又构成对哪方的必要管理。 

  ④是降低征收成本,增加税收收入的客观需要。国家每增加一名税务人员,相应地也就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税务代理人及其事务所则是社会法人,不是政府机关,一切费用均从自己的劳务所得中支付,降低税收成本显而易见。 

  从可行性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为深化税制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②纳税人已经有了委托代理的要求,有些纳税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代办纳税事宜,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还节时节力,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开展公平竞争,因而委托代理的纳税人逐步增多。 

  ③经过近十年来税务咨询业务的开展,全国已有400多个税务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也超过万人,积聚和培养了一大批人才,并在实践中摸索到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近一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为实行税务代理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④有世界发达国家日本等行之多年的“税理士制度”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洋为中用。 

  (二)实行税务代理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知识、技术和劳务的转让,属于第三产业,居于征纳之间的中介地位。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依法代理。依法代理是指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和法规进行,不能违反税法规定。这是一切代理活动的前提。 

  ②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服务的态度和坚持的立场,这是由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坚持这一点就可以得到纳税人的信赖和税务机关的支持。 

  ③双方自愿。双方自愿是指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强加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另一方面,税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事项和内容的本事事理,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对代理业务范围明确的项目,应只是代纳税人办理申报、申请等手续,征收权、审批权、检查权必须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宜通过委托进行权力的转移或变相转移。总之,税务代理人不能代行税务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家税务干部也不宜从事税务代理服务的业务。 

  推行税务代理的关键,必须具备足够的、合格的、合法的税务代理人。由于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查账验资、诉讼代理,它要求执业者不仅熟悉法律事务或财会业务,而且要具有税务、法务代理管理制度,尽快在税务人代理人资格认定、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代理人的义务与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以保证税务代理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总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任务很艰巨,只有把握全局,抓好协调、配套,才能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健康、有效地向纵深发展,以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使税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谈谈对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篇3

  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平,对每个纳税人来说,必须坚持同等的税负,否则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违反了税法的本质。 

  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这种平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且不说由于偷漏税等原因而造成的税负不公,也不说在零散税征收中的因评税不准而带来的税赋不公。为了促进经济大发展,国家推行了一系列鼓励私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举措,税收政策也相应给予倾斜,比如在所得税上,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上存在差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有税收倾斜,多种经济难以发展。但是不等的税负必然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从而引起了明显的负效应。外资企业发展迅速,私营、个体企业日渐壮大,集体企业异军突起,而作为国家经济台柱的国有企业,活力不够,后劲不足,很明显,税收支点不合理。 

  税赋的不公还表现在地域差异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地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优惠的税收,以深圳为例,该市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为15%,远远低于其他地区。政策的优惠使深圳从一个偏僻的小渔村迅速变成世界瞩目的现代化城市。但是,由此引出的税收“优惠”各地竞相效仿,自立章法,使得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受到了地方政府的挑战。《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是这一办法使得企业因地域不同而纳税税收差异加大,为了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在选择纳税地域时,会因税务管理差异而选择,使税收严肃性大打折扣。 

  税收是经济杠杆,是国家调节经济结构的有效手段。为了建立适当的产业和产品结构,国家在税制上体现了向某些产品和产业倾斜的政策,以较低的税率支持某些产业发展,以较高的税率限制某些产业发展。从理论上讲,这是非常完善的构想,但是结果却并非尽如人愿,有些产业反而因高税收而获得了高速发展,实乃咄咄怪事。烟草,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但其因税率高,地方财政从中有很大的收益,于是许多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大干快上,扩大生产,从中得利。酒类的情况与此相同。形成这一怪圈的实质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矛盾,是地方本位主义的突出表现,与越权减免税收、截留财政收入等问题如出一辙。 

  营业面积相同,经营规模相当,地段相同,且同为饮食服务行业,一个每月缴纳3千元,而另一个每月缴纳1万元,缴纳税收差异很大,按理营业税应按照营业额计税的,但是营业额大,不一定缴纳税收多,营业额小,缴纳税收多,显然是人为因素及现行税收体制造成的,税赋的粗放式做法,是违背税法的,也造成税赋不公平。目前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也进行包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的紧张局面,大量的税收转成企业的蓄水池。而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应收尽收,看似正确,但对企业失去了公正,越收越穷,越穷越收,最终将如涸泽而渔。 

  铁矿石、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类消耗征收资源税,但在实际征收中实行从量计征,而不是从价计征。在我国资源尤其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相对贫乏,与一些国家比较存量差异很大,资源相对不足,但是目前对这类资源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起到遏制资源的浪费,甚至还催生了以资源为代价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诞生,这与当初设置资源税目的大相径庭。从资源税的征收看,资源所在资源税征收收入并未与资源消耗价值相联系。 

  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税收负担之间存在着一个绝对的反比关系。这一关系所体现的税收不平等是由于财政的需求、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造成的。在财政需求相同的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因经济总量大,分摊给具体企业的税赋相应降低,反之亦然。 

  目前地方财政收入中,地税贡献最大,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既定目标,动员地税部门千方百计,挖抵上级收入,改变税种,改变税收缴库级次,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是绝对不允许,但有地方政府的保护,有地税部门的利益,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 

  现行的考核体制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应是严肃的税收征管变成人为操作。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每年地方财政收入上级增长考核任务,税务部门千方百计采用虚缴库、企业未实现收入予缴库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一方面使得税收的三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变缓。 

  量出为入的财政需求,发达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央经济集权的消极对抗,造成西部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巨大反差,要消除这一反差,靠目前税收体制是无能为力的。解决的途径是:国、地税合并,实行完全垂直管理,不与地方发生利益关系。只有做到税权的高度集中,人员利益与地方利益分离,才能真正落实各项税收的立法本意,国家才可能从发达地区聚集更多的财力,铲除发达地区的经济割据,巩固中央集权,增强中央调控经济的能力,推动西部经济与其他地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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