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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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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湖北省2018到2019年危房改造补助新规四类重点对象名单已经公布,共涉及到21万户多。

  湖北省省各地住建部门同扶贫办、民政部、残联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危房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到2017年10月30日为止全省共核实上报四类重点对象共有危房215757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178927户,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是22234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8878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有5718户。

  按照要求本次公示主要在镇村范围内集中进行,乡镇在公示栏或者通过广播进行公示,各村除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外,还需要在村公共场所和主要路口等人口集中地区进行公示,村公示地点不得少于3处。公示内容包括所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户的姓名、家庭住址、贫困类型、危房等级、计划改造时间等。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危房改造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2020年要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公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更加精准,必须做到四类重点对象一户不漏,不该享受的一户都不能进。”公示期间各地住建部门将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和公示痕迹。公示后群众可以向上面反映,对存在问题的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剔除,对漏报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贫困危房户可进行适当增加调整,并及时更正住建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有挪用危房改造资金进行特色民居改造的百福司镇,这种行为已经被央视曝光。县委连夜召开会议免除了百福司镇党委书记的植物并把挪用资金全部归还改造农户,同时还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不能漏掉一户贫困无钱改造的农户。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市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绩效开展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等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确定市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每年分配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分配方案,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省级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全部中央资金后15日内,省财政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的建档立卡情况、销号制管理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五)违纪违规行为:主要统计市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查出、被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计划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格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贸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蓝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27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明确了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应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办法》强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考评内容包括:地方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违规违纪行为。

  《办法》强调,各地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碳”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核准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扶贫办主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危房户,住建局主要对危房改造户的情况进行复核,经鉴定后确认危房等级,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县级核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六)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申报。

  (七)实施准备。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地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乡镇建设管理员、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准备工作。

  (八)计划和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文件后,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分配因素,商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行文下达到市、县(市、区)。市辖区的计划和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局)转发。

  (九)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收到计划和资金文件后,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各乡镇报送的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加强农村工匠培训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农户思想发动、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录入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入户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是否完成、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

  (十一)资金拨付农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全县当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和公示情况,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十二)建档立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抽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计划“预下达”制度。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正式下达前,省住建厅预通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县(市、区)住建局根据预通知计划数,在年初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确定最终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县级扶贫办审核后报市、州住建委(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指标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象资格;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变相使用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机构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服务。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农民有意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拨付至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等最终用款单位。未经农户同意并签订统建协议的,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待改造的危房存量任务,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县级工作专班不少于3人,乡镇不少于1人。地方财政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危房鉴定、信息录入、检查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设立工作专班及安排工作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4〕35号)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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