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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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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定事实。证人应当撰写书面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起到证据作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

  【词性分解】名词(学士)+名词(学位)+名词(证书)

  【词义】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例句】小明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制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4.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五、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六、关于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订购。由于时间等原因,此次仅办理1992届学士学位证书的订购工作。具体订购办法是:

  1.各学位授予单位按1992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同对象的人数,填写征订单(附后)通过银行将款汇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帐号:890647一57;或通过邮局将款汇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汇款时请注明“订购学士证书”字样。

  2.征订单分三联。第一联与汇款单据一并作为订户的报销凭证(不另开发票),第

  二、三联为发行凭证和存根。请订户将第

  二、三联填写清楚,与汇款单据一并寄回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3.请订户认真详细填好订单的每一项,切勿漏填和误填。征订工作到1992年4月15日结束。

  4.今后的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另行通知。

第2篇: 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第一条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经我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①年月日全体会

  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我院②专业的③同学④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号码为:⑤

  (此件存本人档案)

  北京语言大学

  ⑥学院

  ⑦年月日

  填写说明:

  ①填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决议的日期,书写格式

  为:“二〇〇X年XX月XX日”。

  ②填写学生所学专业;

  ③填写学生姓名;

  ④填写授予学位的类别,如文学、工学、经济学等;⑤填写学生学位证书编号;

  ⑥填写“XXX学院”,并加盖学院公章。

  ⑦填写格式与①相同,日期与学位证书落款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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