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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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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供大家参考。

  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深刻理解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途径与重要任务。

  一、依法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首先要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越来越成为普遍共识,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截止目前,国务院颁布了2部行政法规,特别是2004年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在宗教工作法治化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宗教局出台了12部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6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依据,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随着宗教工作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变化,我国宗教立法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当前宗教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依法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

  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即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把做好党的宗教工作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统一起来。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根据实践需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宗教界的意见,使宗教方面的立法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能反映现实需要,实现良法善治。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抓紧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应该说,《条例》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10多年间,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条例》成为势所必然。要通过修订《条例》,使之反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反映现实需要,解决现实问题,更好地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新修订《条例》颁布后,各地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的衔接、配套工作,使其更加细化实化,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

  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关键环节。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主体,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于法有权、于法有序、于法有据,管理主体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实体规范对宗教事务予以规范管理。要推进宗教工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也是行政义务,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避免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以消减行政审批项目为突破口,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凡是信教公民、宗教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宗教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不要去干预。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宗教事务微观领域的管理职能,尊重和发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集中精力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切实履行依法管理和监督职责,在管理中强化深化服务。

  要坚持综合施策,善于运用多种法治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宗教事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运用宗教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相关部门如教育、公安、财税、土地、规划、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综合法治手段进行统筹管理。在具体实施宗教事务管理过程中,还要注重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的暂时难以提升为法律法规来规范的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制定相应政策或者规章,做到重大政策于法有据。

  宗教事务领域的依法行政,要认真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确保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要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涉及宗教方面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减少和防止宗教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三、发挥宗教界在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力量,也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积极力量。要引导他们积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自觉把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自我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教规的关系,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在我国,任何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严厉打击,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法外之地、法外之教。要依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正体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从而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推动完善教规制度。各宗教组织要建立健全自身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来,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发挥教规制度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保证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在宗教活动规则层面得以落实。

  要把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宗教界人士要自觉把握这一时代要求,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给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具体而言,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建立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同时,各项宗教教务活动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影响和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宗教的相关活动,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如,宗教组织设立基金会、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开办福利院、养老院等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教内外文化传播、交流活动或宗教组织相关的经营活动,要分别纳入民政、工商、金融、出版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保证依法依规开展。从事宗教方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也要遵守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依法监督。

  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去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做好我国民族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其中提出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做好的一道必答题。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法律至上,彰显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行为准则。民族宗教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守法律底线,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能借口稳定一味迁就,甚至“花钱买平安”;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民族习俗、宗教教规的关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类活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具有特殊性,但特殊性不代表就可以搞特殊化、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民族、任何宗教都没有法外的特权,任何民族的公民、任何宗教的公民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任何诉求、任何意愿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高压线,不管是谁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受到惩处。但是,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处理要慎重妥善,要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内的问题,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就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更不能无视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加以解决。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把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人们不敢违法、不能违法。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崇尚自然、热爱生活、讲求道义、信守承诺等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宗教界爱国爱民、中道宽容、慈悲善行等正信教义,增强法治的道德文化底蕴,倡导诚信、弘扬秩序,让人们不愿违法。

  加强法治保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科学立法是前提。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已经与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的发展不相适应,当前,首要的问题就是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要求,建立完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修改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等。民族宗教工作要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伤害民族感情、宗教感情的言行;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适应新常态、把握新机遇、采取新举措、展现新作为、推动新发展,努力满足各族群众和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全面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离不开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敢担当、作风好的干部队伍。各级党委政府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强化对从事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努力提高其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同时,要求党员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尊重和适当随顺民族风俗习惯,以利于更好联系信教群众,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表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已成为我们党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和主要方法。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回顾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为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历史观照。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 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经历了从依据政策管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治理的发展历程。在三个不同阶段,宗教工作在制订政策法规及工作重心等方面,呈现出较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1978年-1990年 ):宗教工作依据政策进行管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治国理念和方略,对我国宗教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这开启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探索历程。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宗教法规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还未成型,宗教政策成为政府宗教管理的主要依据。相应地,关于宗教的本质与社会功能、执政党如何看待和处理宗教信仰等问题,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思想认识前提。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为纠正“文革”时期对宗教的错误认识,扫除宗教工作中的认识障碍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0年-2012年):宗教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及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管理宗教和加快宗教立法的任务。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宗教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一系列单项行政法规先后面世并开始实施。例如,《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等。2004年,第一部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表明宗教开始从依规管理向依法与依规管理并举的方式转变。如何建立我国宗教管理的法制体系、宗教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与原则方法、宗教立法的主要内容、宗教法规与宗教政策关系等问题,成为这一阶段思考的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理性思考,有力促进了宗教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

  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宗教工作进入法治化治理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我国政府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宗教工作树立了全新的价值标准和管理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解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2017年9月公布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成就

  新修订《条例》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针对现阶段我国宗教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挑战,在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而形成的。该《条例》蕴含法治理念及法治化治理原则。

  第一,新修订《条例》充分地反映了宗教团体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和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准则,是《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规范性原则。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社会各阶层的意志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宗教界呼吁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2016年6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拟定了《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相关学者及社会公众对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在多次征求、反复调查与修改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修订《条例》的逻辑框架与具体内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广泛参与,使其意见和诉求在新修订《条例》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畅通的诉求表达通道,是法治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标志。

  第二,新修订《条例》制定了保护信教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系列法规。宗教活动的开展有赖于人、财、物等基础性条件。是否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保证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是判断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新修订《条例》中的诸多新增条规,体现了对信教公民基本权益的尊重。具体而言,其一,新修订《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宗教财产权属及具体权益问题。其二,新修订《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其三,新修订《条例》增加“宗教院校”一章内容,就宗教院校的申报与审批、应具备的条件、校址与校名变更、培养目标、学制与办学规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有序培养宗教人才、传承宗教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克服宗教专业人才短缺、传承后继无人的问题。

  新修订《条例》给信教公民及其宗教活动提供了人、财、物等方面的法律支持,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藉此得到制度层面的承认与保护。当然,在切实保障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新修订《条例》也针对宗教财产的正当用途、宗教团体的税务登记与纳税义务等问题,提出了规范化管理办法。“保护”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规范”宗教团体的法人民事主体行为,正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的体现。

  第三,具有“引导”和“规范”职能的宗教工作机制已初步成型。用法治手段处理宗教事务,尚需建立健全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宗教工作运行机制。新修订《条例》因其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强化了宗教工作机制的 “引导”和“规范”职能。例如,从治理机构之间的横向关系看,新修订《条例》明晰了诸多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包括宗教工作部门在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本章本条第四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上述规定表明,除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具有直接管理职责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民政、土地规划、文化旅游、公安、司法、财税、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在宗教工作中也具有相关管理职责。从治理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看,新修订《条例》修正了原《条例》中关于县级人民政府为宗教工作基层单位的规定,明确提出,乡级人民政府作为政府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新修订《条例》关于宗教治理机构横向与纵向关系的上述规定,不仅强化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宗教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宗教工作的行政许可、监管与处罚等程序,而且扩展和延伸了宗教工作在社会基层的监管层级,为全面规范化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组织保障。

  我国现阶段总体上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意味着,这一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是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现代转型。相应地,作为国家治理有机构成部分的宗教工作,自然也面临现代转型的艰巨任务。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宗教管理方式经历从政策管理到法制化管理,再到法治化治理的三个发展阶段,正是国家与社会现代转型在宗教事务领域的体现。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是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转型的内在要求和本质规定,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大历史使命,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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