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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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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即政党成员,是指同意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入党的党员。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篇一】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2]4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政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

  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

  (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

  (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

  (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

  (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

  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

  (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

  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七条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

  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材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

  关费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

  “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职责分工。

  (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

  训任务。

  (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

  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

  交的年度决算报告。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

  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培训业务问题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表标准(国内培训部分)

  附表: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国内培训部分)

  单位:元

【篇二】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是校党委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为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标准和发放办法

      1、每个直属党支部活动经费按600元标准下拨;

      2、党总支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为:教师党员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党支部,按照15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党支部,按照18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支部,按照2000元标准下拨;

     3、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按每个支部200元单列。

  校党委在每年开学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党员统计数下拨经费额度。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慰问、救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5、用于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争先创优竞赛及体现创新性、先进性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活动流程

     党员活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凭活动审批表进行相关经费报销。

      四、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具体经办,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活动申请表一份。

     具体程序为: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

      2、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审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是学校补助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开展党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或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党课讲座,须提供相关报道、小结和照片;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报告,并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专项备查账簿,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4、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基层党组织基层活动经费限每年12月前使用,当年未使用的不能转入下一年使用。

【篇三】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50;

  伙食费: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

  合计: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干部选学、与组织部联合培训的培训费补助,经组织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四】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

  使用专项经费。其具体范围是:

  (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

  (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

  (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

  (一)国内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考察

  交通费、调研费、学费、公务费等项开支。

  (二)国(境)外培训经费。包括学员及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

  费、资料费、地面交通费、公务费、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七条专项经费国内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

  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出国(境)培训部分的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及《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材外字[1998]2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

  关费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和审批程序。每年第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按照

  “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项目报中组部,中组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制定、下达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十条职责分工。

  (一)中组部干部教育局负责评审各承办单位申报的培训项目,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培

  训任务。

  (二)中组部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干部教育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向承办

  单位拨付培训经费,并根据培训任务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审核年度预算,按培训工作进度及时拨款,审批中组部提

  交的年度决算报告。

  (四)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严格遵守专

  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并及时向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和培训效果的考核内容由中组部干部教育局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经费采取逐项结算的方式。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提供原始单据,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当年专项经费的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对培训项目的进展、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

  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培训业务问题由中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50;

  伙食费: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

  合计: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干部选学、与组织部联合培训的.培训费补助,经组织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六】党员外出培训经费标准

  鼓楼区审计局在今年实施的对鼓楼区2016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提出了部分单位培训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针对审计问题的提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督促相关单位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对待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到位。鼓楼区审计局积极发挥审计整改督促职责,审计人员多次到被审单位参与审计整改推进会,给被审单位提出了多方面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促成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规范了培训费管理,审计成效明显。被审计单位从做好计划、严格审批、健全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约束培训费管理。 

  一是做好计划。被审计单位结合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和人才培养需求,分层、分类、分科建立培训体系,拟定了《2018年培训项目计划表》,制定了《关于省市区专项培训的经费发放实施发案》,并在2018年的预算中明确培训费标准,细化培训费支出。 

  二是严格审批。外出培训必须填报《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党员外出培训报告审批表》、《业务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报告审批表》。要求参加培训人员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明确规定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的外出培训,坚决不允许报销。 

  三是健全制度。被审计单位聚焦人员培训政策拟定,坚持用制度约束管理,分别制定了适用于各个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共四个,从根源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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