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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欧美台立法质量立法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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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质量与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 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其基础性、前提性的工程,是要有相当数量的良法。而所谓良法,要言之,就是立法上的数量和质量的较好的统一。立法质量通常可以看成同立法数量相对应的概念,但又不仅仅是与数量相对应的概念。立法质量问题远不仅存在于立法运作技术和立法形式方面,看不到这一点,对立法质量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就可能失之于表层化。实际上,立法观念、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等等方面,都有立法质量问题。现在提出提高立法质量,更加主要的,是要把这个问题同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联系起来。提高立法质量,主要就是实现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等的科学化、现代化,就是解决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一系列方面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借鉴国外境外立法质量立法经验 解决诸如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一系列方面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的成果如果被法定化,被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更见成效。在今日世界,差不多各国都有详略不等、程度不同的关于立法观念、制度、技术以及立法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立法规定。研究这些规定,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这些规定,对提高中国立法质量,无可置疑是深具现实意义的。在中国立法经过20年的较快发展并需要向现代化方向进取的情形下,一方面注意总结自己的经验,使其成为提高中国立法质量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又注意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的经验,从中汲取有用的成分,而不是拘泥于本土资源,无论如何都是大有益的。

  立法质量立法的类别和本文的任务 关于立法质量的立法,大体可分两类。一是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的立法。这种立法专门地或在相当程度上设定了关于立法质量的法定制度,或是设定了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的法定制度。中国大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便是在相当程度上设定了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的制度的规范性法文件;台湾的《中央法规标准法》、《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前罗马尼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和系统化的立法技术总方法》,美国统一州法典委员会的《统一和标准法起草规则》,也都是专门设定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的制度的立法表现形式。二是与立法质量间接相关的立法。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各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与立法质量有这样那样关系的规定。研究和借鉴国外、境外关于立法质量的立法成果,需要注意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到的立法观念、制度、技术以及立法内容和形式方面的问题是非常之多的,可以说,一切有关立法的观念、制度、技术以及立法内容和形式方面的问题,都与立法质量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这些问题中,从立法实践和各国实际的立法规定看,有些环节与立法质量关联更为紧密。本文的任务,便是研究这些环节或方面的国外、境外立法的某些规定,以图从中提炼若干对提高中国立法质量或可有益的成分。

  关于立法原则的立法

  立法原则对立法质量的作用 立法一般总是在一定的原则的作用或支配下开展的。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它反映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立法原则对于立法质量的作用主要在于,坚持一定的立法原则,有助于使立法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立法主体确定的方向或代表的基本倾向发展;有助于立法主体既注重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又注意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主体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主体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与它的调整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也有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制度形态:立法原则作用于立法的一种基本方式 立法原则对立法发生作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作为一种观念形态,通过对立法者或立法参与者的立法思维发生作用而对立法实践发生作用。二是作为一种制度形态,通过直接对立法者或立法参与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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