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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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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文章5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第一篇: 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篇: 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推进干部“职务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成立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

    为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成立医院中层干部选拔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崔森

    副组长:李占全 宋 怡

成  员:杜玉雄 邓勇 秦伟 张成武 邓昌萍 姚祖武

王向华 詹浩 慎保平 樊海宁 李文方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詹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选拔岗位条件及职数

    1、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勤奋积极,业绩比较明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公认度;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具备担任中层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善于团结同志。

2、岗位职数及资格条件:

 

   3、其他:符合《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放宽条件规定的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四、选拔程序与步骤

   (一)组织动员。通过医院网站、公示栏、周会等形式,公布拟选拔岗位职位、职数、任职条件、选拔程序、报名表等信息。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选拔,鼓励、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参与选拔工作。

   (二)报名推荐。报名方式可以是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或个人自荐。凡组织推荐者须征得本人同意。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及小二寸照片1张,并填写《青大附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报名登记表》。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

报名地点: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共同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医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形成竞聘岗位的,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1、演讲答辩。对形成竞聘的岗位进行竞聘演讲答辩。考评组根据竞聘者在演讲答辩中表现出的综合素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考评组由院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成员、有关专家和部分职工代表组成。

2、竞聘考核方式。考核分四项内容进行,即学历10分、职称10分、演讲答辩20分、组织考察60分,总计100分。

   (五)对不能形成竞争的岗位,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1、召开推荐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会议推荐。同时,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花名册,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按照岗位需求,到所在科室或相关科室进行谈话推荐,被谈话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3、确定考察对象。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形成推荐建议并报院党委,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民主推荐任职:

1)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近三年内收受、索要红包回扣并经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人员。

  3)近三年内在重大医疗事故中确定为主要责任人的人员。

 (六)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由选拔领导小组确定拟任岗位人选,党委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七)任前公示。根据组织考察结果,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拟聘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

    (八)聘任。聘任岗位人员由院长聘任,聘期为4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五、院纪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篇: 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

  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

  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

  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

  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

  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

  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 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

  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

  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

  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篇: 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

  一、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四)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五)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一)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受院长领导管理。

  (二)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三)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五)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六)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化建设科、设备科、药剂科、院感科、医保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七)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八)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

  (九)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十)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十一)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十二)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十三)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十五、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推荐权。

  (十六)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十七)护士长对科内消毒灭菌、院感管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十八)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十九)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院长决定。

第五篇: 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医院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既了解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执行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下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的岗位管理。党务系列干部按照相关工作章程进行选拔任用,进入中层干部管理序列。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对医院中层干部管理的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全流程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勤政务实、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为3年。

  第七条 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再任职(聘任);护士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任职(聘任)。

  第八条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财务、医学装备、药事、信息、基建、总务等重点部门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 医院中层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二)求真务实,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刻苦学习、热爱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岗位职责,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职业素养、职称或执业资格。

  (七)职能部门负责人、医技科室主任、临床科室护士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科室主任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具备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近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及其他违规违纪记录。

  (九)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普通职工晋升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工作岗位工作满3年。

  (十)担任大科主任的人员必须有2年及以上科主任工作岗位经历。

  第十条 医院新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新任的中层干部,正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副职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医院引进的高学历或特殊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 公开竞聘。

  (二) 直接任用。

  第十三条 换届:3年届期满后需换届。新一任期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应先行公示,并按本办法完成任用。

  第十四条 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新任中层干部的产生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一)方案制定:对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由院长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提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则上临床科室的设置,以配置20张病床,连续三个月日均住院病人在15人及以上为基准点,不能满足设置条件的,先设定为医疗专业组;医疗专业组实行责任组长负责制,原则上不予配备中层干部职数。

  (二)信息发布: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三)应聘报名:个人向医院人事科提出报名申请。

  (四)资格审查:由人事科、党办、院纪检小组对报名者的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审查。

  (五)竞聘演讲和测评:由党总支组织实施竞聘与测评。

  (六)任前考察: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七)审议决定。根据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演讲测评和考察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经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拟聘人员,需要进行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党办反映。

  (九)宣布聘用:公示结束后,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聘任名单,由医院党总支发任用文件,行政发聘任文件。

  (十)直接任用: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提名、院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直接任命。

  (十一) 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纪检小组应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科室整体发展。

  (二)部门、科室主任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或科室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做好上传下达,并认真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及各项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教育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以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医院相关制度、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管理知识为基本内容;以提高现代管理知识,强化管理技能为要求;以强化干部任用管理程序,规范健全医院管理制度为根本宗旨。

  第十八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中层干部必须积极、认真接受培训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每年度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办法,为干部的任免、奖惩、轮岗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考核实施方案》(巴中医〔2016〕36号)执行,由党办、院办和人事科牵头承办具体考核事宜。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等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总支委员会决定后予以免职。

  (一)达到办法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中层干部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教育不改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轮岗安排的;

  (七)原任中层干部,参与新任期竞聘上岗竞聘落选的;

  (八)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调查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整改影响工作开展的;

  (九)原科室关停并转,医院决定不再设立部门或科室的;

  (十)不能正常履职等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逐级审批,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引咎辞职或院党总支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及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纪和规定处分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批准,予以降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诫勉谈话。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医院中层干部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一)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构成违纪、

  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等有关规定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在干部考核中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不力,或未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 廉洁从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或医疗服务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其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公共卫生产品、计生药械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违反规定接受第三方的捐赠及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的赞助等情形。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工作、资产及资料移交手续。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干部均应接受离任内部审计,由经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同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考察、选拔、任免中层干部。

  (二)不得泄露干部任免相关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干部任免过程中,严禁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三十条 接受群众及各级纪检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巴中医〔2012〕38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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