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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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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篇1

  1、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不失时机地向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归档材料,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收进材料的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5)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更正或补送、补办手续,限期报送。

  (6)统一布置填写的归档材料,应限定时期,及时收集,逾期不报的,予以催收。

  (7)定期核查所管理的档案,发现所缺材料,及时登记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登记簿》上,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

  2、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3、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档案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中共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成批移交的要派专人护送。

  (5)转出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党员档案材料通知单》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格包封,骑缝应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6)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

  (7)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

  4、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篇2

  党员档案材料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和日常管理材料等。发展党员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及表格、政审材料及结论、公示结论、《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上报备案审批材料等。

  日常管理材料主要有: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奖励材料;党员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党支部有关处置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决定等处分处置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年5月6日起施行。

党员档案管理条例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四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

  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

  (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六条电子档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

  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九条在我区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委(工委)按规定予以补办。

  (一)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三)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基层党委(工委)证明。党委(工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3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五)党员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批。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六)党员所在党委(工委)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2004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党的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

  (七)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10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页不需填写。

  (八)《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工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委(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工委)

  4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九)现单位党委(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十)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一)核实党员身份。

  (二)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协调发展该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三)经核实,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的调查报告,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封存。

  第五章党员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党委(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党委(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十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四条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委(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

  6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委(工委)负责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九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党员档案接转

  第二十条党员跨区、跨党委(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果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下岗失业职工将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入农村社区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证明。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入农村社区的,除提交上级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外,还应提交规范有效的居住

  7证明。本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区第

  一、第二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区外转入的党员,基层党委(工委)在接收时应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与党员档案比对,审查党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工委)密封公章。

  (二)接收党员档案后,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如果档案材料不全面、不真实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档案接收情况予以回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黄岛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员档案规定 党员档案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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