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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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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以下是520作文网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1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

  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 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二,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其三,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形式,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其四,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特别是由于私人财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差别)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此外还包括公职竞选、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法治。 人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对待。平等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平等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充分实现人在各个方面的才能。平等权同时意味着可以享受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因而也享有免遭其他人或个人联合体侵害的同等自由。西方这一优秀传统在我国要开花结果,我们首先要鼓励建立合理的长幼有别的家庭关系。既要做到孝敬尊重父母,同时也要让父母放开手让孩子们自己处理自己遇到的事情,父母对孩子给与指导和帮助,而不是要予以命令、强制和批评。其次要培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选拔公职人员的方式上从过去的“暗箱操作”走向“阳光操作”。公选注重人才的自选性,让人才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发动群众民主推荐、鼓励人才自我推荐,从而给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机会。这样通过外部环境外在地来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使我们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迅速的适应显型层面的要求。

  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2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实现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能否成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一定的耦合.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认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充分批判吸收,挖掘其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有益的支撑,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

  关键词:依法治国 中国 传统文化 扬弃

  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悠久历史遗留下来的丰富文化遗产,内容博大精深,无论其中的优良和糟粕都对今天的法治理念有很大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取得了长足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 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并将其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我国的依法治国问题,并在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新时代的开启.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须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这启示我们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走适合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无疑将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法律文化的概念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划分.从一股意义上讲,广义的法律文化既指物质形态(或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也指精神形态法律文化;而狭义上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形态法律文化(主要包括观念、心理、习惯等),也可以理解为观念形态层面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淀自成一体,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德治”的作用.法治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用一套成型的法律体系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在传统社会中“德”恰恰就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最基本的原则,遵循传统的“德”的規范是法治思想得以产生、发展的基础.儒家思想尤其推崇“德”,以“仁”、“忠”、“孝”作为个人最根本的道德要求,以“三纲五常”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儒家思想重礼轻法,在礼和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强调统治者先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身正则令行.在传统的“德治”思想的引导下,法律和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道德高于法律,法律依附于道德,法律自我发展的动力受到了限制,成为了封建******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和义务.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等级结构”.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架起“大家”,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的叠加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皇权是国家政权的中心,是“最大的家族结构”中的“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纵观传统文化中的各家思想,凡是支持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思想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高度青睐,甚至使用国家强制力使这些思想成为必须被全社会认可的思维和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国”和“家”本位主义不仅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更有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强调“国”和“家”的集体观念,要求每个人以“国”、“家”为重,履行个人义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生长于君主专制的环境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强调个人身份、等级的不同,“王子犯法和庶民同罪”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实际贯彻执行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严格等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以法律体系确立等级制度,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自身的统治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是封建君主统治百姓的工具.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影响

  第一,在学术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资源.依法治国的战略的执行,需要法学学术研究先行,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而法学学术的研究要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学习借鉴西方现代法学,将二者良性结合建立适合中国的现在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尚中有很多值得深入挖掘和借鉴法学思想,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宝贵的理论素材.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德治”和“法治”并用值得借鉴.以儒家思想为例,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主要强调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以法律作为辅助手段,主张“礼治”、“德治”、“人治”,通过道德和法律的高度相似实现儒法合流的.在传统社会特殊的条件下,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是治理封建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儒家法律思想重“礼治”、“德治”、“人治”轻法治,固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是从另—个角度看,儒家法律思想将德治和法治较好的共用和统一,这对于今天我们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有启示意义.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思想可以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有益补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涵着大量优良的法治观念,早在春秋时期就有郑国子产铸刑书,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公布的理念;法家学说的创立者韩非子强调“法分明,则贤不得辱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爆寡.”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具有平等和正义的属性.又如“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强调了法治的价值;而“刑罚清则民服”则是说明刑罚目的.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带有鲜明中国传统社会的色彩,在当今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本土资源.

  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3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传承 发展

  基金项目:陕西省委教育工委“三位一体”创新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陕西高校辅导员精品工作项目,2019FXM09。

  作者简介:胡偌菲,西安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陈昊,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0

  一、依法治国理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底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思想精华,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一)“人本”主义——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归根究底可以說是“人本”主义。它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的各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历代君主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在刑事立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中都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社会,“人”是从自然物中脱离出来的具有宗法家族意义的“人”。孔子的“仁”讲的就是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在“人”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被赋予不同的社会角色,都有相应的义务,表现出古代朴素的唯物主义,伦理规范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礼”源于中原的农耕文化,即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家族结构,“法”源于西北的牧猎文化,从军法演变而来。整个封建社会,礼与法从对立走向统一,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礼治”和“法治”在对立中逐渐走向相融并济。儒家看重宗法家族、伦理道德,主张“以德服人”,法家则是站在维护官僚体系的角度,强调“以力服人”,制定赏罚分明的法规。在对立中仍有统一和融合,逐渐从礼法对立走向礼法合一,古老的礼法也慢慢发挥了强大的类似于法条的规范行为的功能,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也包含着封建伦理等级和尊卑秩序。于是内在自觉的“礼”和外在强制的“法”就组成了包含国法和家规两大方面在内的朴素的法律体系。“礼法合一”成了中国古代立法追求的最高境界。

  (三) “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由“礼”和“法”衍生出了“以德治国”和刑法治国两种基本的治国策略。在中国古代,因为受到民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权力的持久性,封建统治者往往采取“德政”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使人民自愿的服从自己的统治,进而对人民进行教化,使之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若教化无效,仍“犯上作乱”者便处以刑罚。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以刑去刑”,实行严刑酷罚,用严苛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历史表明,“德政”不施会失去民心,人民会起来造反,刑罚不施则社会安定无法保证,所以,在西汉以后,两者走向结合。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论,形成了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法律思想,“治国方略上,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事制裁为辅;在立法上,主张立法必须以儒家道德原则为指导,使法律体现儒家的道德精神。” [1]这一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

  二、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吸取一切有益于当代法治建设的资源,并且根据优秀的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理论进行了创新探索。

  (一) 重视立法、普法,弘扬法治精神

  党的十九大至今,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多次引经据典来阐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引用《韩非子》的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重视立法,引用王安石的话:“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同时重视普法,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法治精神好比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强民众的法治理念,说到底就是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法制意识的培养要从国情民情出发,站在中国“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普通民众的法律心理、法律习惯,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到培育现代化的法治精神中来。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从中国自身出发,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性社会,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对中国民众的影响是深刻久远的。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德治比作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法治带有国家机器的强制性,而德治则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以及来自外界舆论的压力。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其目的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职能,道德教化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没有道德的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社会基础。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理论在总结吸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的基础上,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思想,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始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首先,将“德政”与“法治”的结合,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也是最大的法治。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坚持科学立法;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严格执法;落实人民至上原则,坚持公正司法;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保障人民一切合法权益。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其次,执政党要以身作则,做好法治建设的领导人和带头人。“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话意在表明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面对党纪国法,党员干部应该少一分私欲,多一份廉洁奉公的坦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明确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等一系列重要论断。

  三、依法治國理论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探析

  在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的特点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目标都要求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吸收本民族传统的优秀的法律文化的营养与智慧,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是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的启示,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许多优秀传统,存在很多“合理性”成分,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同世界上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相比,中国法律文化起源早、历史长、内涵深、程度高、影响广,而且有着长远的预见性。 “既不同于西方的大陆法(成文法),又不同于英美法(判例法),它以兼具两者的长处而别具一格。这种法律样式大体上反映了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可以说是科学的法律实践样式,是中华法系优越性的表现。”[3]学习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是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西方法律移植不能完全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和法治,一般是指现代法治理念,“现代的”可以理解为是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西学东渐的产物。而在法治化的道路中,“法律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某些制度、思想和价值是具有一定普适性,但西方的法治思想是个舶来品,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都与中国实际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传统气息的伦理性社会,法律思想是在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升华而来的,追求的更多的是社会的正义,而西方的法律思想是从宗教社会为背景发展起来的,追求的是公平,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4]“法律移植”需要根植于本国的社会土壤,立法和司法都需要从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去寻找新路。

  (三)法治现代化要从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出发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体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表现。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缺乏产生现代社会国家意识和公民观念的土壤,民间的活动大多数是以民间规范、传统习俗来有序化。在中国,礼是社会中普遍存在而被广泛认同的行为规范,乡土社会满足了礼治的可能性,在乡土社会这个“熟人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5]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司法制度传到中国乡间,打破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治秩序,但新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实施起来仍有很大的阻力,新的社会法治改造渗透困难,社会秩序重构缓慢,所以需要重新思考曾经丢失的传统法律文化。虽说法律制度已然现代化了,但蕴含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价值观念和传统意识还是根深蒂固的。

  参考文献:

  [1]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4.

  [2]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05,2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97.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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